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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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冬歇期一般是指在此期间因低温等不利气候条件,导致工程施工难以正常开展,施工单位停工休息的时间段。
如果施工合同未约定工期包含冬歇期,冬歇期应自约定工期中予以扣减吗?
最高院在《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中明确:
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根据工程冬季施工情况,因需面临无法施工的客观条件限制,确存在冬歇期的,冬歇期应自约定工期中予以扣减。
本案焦点是:合同未约定工期包含冬歇期的,冬歇期是否应予扣减
盛源公司主张案涉桩基工程、支护工程自2013年10月开始施工,《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日为主体工程开工日,且八冶公司并未及时申请工期顺延,不应将桩基工程、支护工程施工111天扣减;案涉合同约定工期已经包含冬歇期,原审判决顺延冬歇期200天错误。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同时对不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也进行约定,即桩基工程不属于案涉合同承包范围。桩基工程、支护工程是案涉工程的施工基础,但双方并无明确约定相关施工工期。
盛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桩基工程、支护工程于2013年10月开工,实际施工人李乾初于2014年8月20日完成桩基工程、支护工程。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为主体工程工期,应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主体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作出变更。故《开工报告》所载开工日期即2014年5月2日应认定为主体工程开工日期,2014年5月2日至实际完工时间2014年8月20日之间111天,应予以扣减。
合同工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实际施工能力,经过协商约定的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工期做出明确的要求。合法有效的默认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
案涉合同约定的工期中并未说明包含冬歇期。根据青海省冬季施工情况,因需面临无法施工的客观条件限制,确存在冬歇期。《西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关于2015年冬季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指令冬季停工时间,经盛源公司、监理单位、八冶公司三方协商,确定两次停工累计200天,应自约定工期中予以扣减。
综上,案涉工程实际施工时间扣减桩基工程、支护工程施工时间111天,扣减冬歇期累计200天,实际施工工期为552天,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约定。故八冶公司不存在逾期竣工的行为,不应承担相应违约金。
周军律师提醒,当施工合同未约定冬歇期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冬歇期的客观存在性、合同条款解释原则、行业惯例以及具体案件事实等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应将冬歇期自约定工期中予以扣减。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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