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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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杂的商业竞争环境里,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这些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中,行业协会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呢?
最高院在公报案例《唐山市陶瓷协会与李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明确:
对于行业协会是否具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可结合行业协会的性质、业务范围等综合判断。如果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并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认定其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焦点是:唐山市某某协会是否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需要两个方面考察:
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二是提起诉讼一方与案件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到本案,唐山市某某协会是由唐山市陶瓷企业、相关单位及个人会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法人。协会章程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明确其业务范围包括“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同时,唐山市某某协会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唐山骨质瓷”的注册人,集体商标的注册人负有对该商标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职责。唐山市某某协会在宣传推广唐山骨质瓷时系从事商品活动的经营者。唐山市某某协会在宣传推广唐山骨质瓷、维护骨质瓷行业竞争秩序和唐山骨质瓷声誉的过程中,与长沙顺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长沙顺某公司的被诉宣传行为,可能对唐山市某某协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唐山市某某协会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周军律师提醒,只要行业协会与涉事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且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通常会认定其具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资格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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