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 月 24 日,长沙市 12345 政务热线中心发布《话务及平台信息化运维管理服务项目》招标公告,预算 78531337 元,最高限价 65043349.47 元。
服务内容:
中标结果
2025 年 2 月 24 日发布中标结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64850000 元(中)。
中标候选人评审结果:
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供应商名称、原因和依据:
开标一览表:
投诉处理决定
2025 年 4 月 18 日,长沙市财政局发布《 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2025】10 号) 》。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被投诉人一:长沙市 12345 政务热线中心
被投诉人二:国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2 月 20 日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 2 月 27 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补正,我局依法于 3 月 7 日受理。
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投标人具有ISO27018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个人可识别信息)的计2分”评分设置不合理,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评分设置拟任的项目经理同时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通信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互联网技术专业)”的计2分,评分设置不合理,相关资质要求不应指定某两个方向,且要求标准不一,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 3:招标文件评分设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通信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传输与接入)”的计2分,加分项与采购需求描述前后不一致,设置不合理,指向特定供应商。且通信专业资格证书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 4:招标文件“座席配套设备包含的218套终端安全管理系统”技术参数要求指向特定品牌。
投诉事项 5:招标文件网络安全运营服务及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服务方案,第3、4点对网络安全服务供应商资质要求的分值设置过高,不合理;且资质要求主体“对应服务供应商”“网络安全服务供应商”“安全服务供应商”,与其他地方表述“投标人”不一致,存在歧义,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 6:招标文件“★中标人应在中标后一个星期内将相关人员招聘到位,并进行业务及素质培训,按要求上岗工作,保证不影响热线工作的持续开展;18、数据统计/(三)培训服务:★入职培训包括业务知识培训、系统操作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模拟接线实操培训,培训周期不少于30天”设置不合理,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事项 7:招标文件未明确通信服务和监控流量的预估数据或历史数据,仅方便原供应商,对其他潜在投标人不公平。
投诉事项 8:本项目招标活动没有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项目中标结果证实上述投诉事项所指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与事实情况相吻合。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 1、2、3、4、5、6、7、8 不成立。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财政局
2025 年 4 月 17 日
投诉处理决定
2025 年 5 月 8 日,长沙市财政局发布《 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2025】12 号) 》。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被投诉人一:长沙市 12345 政务热线中心
被投诉人二:国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相关供应商:长沙市明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供应商:湖南湘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供应商:湖南一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3 月 10 日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3月2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依法于 3 月 27 日受理,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 1:投标供应商长沙市明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竹公司)、湖南湘云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云公司)、湖南一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树公司)不具备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资格审查环节不严谨,本项目参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投诉事项 2: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投标时提供的ISO27018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DSMM)等级认证非自身所有,评标过程未进行相应扣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明知该事实仍刻意维护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
投诉事项 3:被投诉人一、二在本项目招标活动中没有秉承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文件的条款及评分结果偏向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论,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部分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 1 和 2 不成立、投诉事项 3 部分不成立,驳回投诉。
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财政局
202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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