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出生在河北保定徐水区安肃镇八四村,结婚后一直在外地工作,但户籍一直在八四村,从未发生改变。2023年底八四村拆迁安置,该村村民都获得了210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但李女士发现,却没有自己的。李女士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得到的解释却是依照八四村村规民约,本村外嫁女不享受拆迁补偿。八四村村支书也声称“村里这样的情况很多,别人都没说什么,为了这点钱不值当”。
这样的回应让人无法理解,李女士本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被认为过于计较。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认为该案件需要从以下角度分析。
首先,什么是村规民约?其与法律相比,地位如何?村规民约是村民在自治过程中,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等方面制定的约束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此可知,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为前提,不能限制或剥夺村民合法权益。
其次,“本村外嫁女不享受拆迁补偿”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需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女生结婚前户籍一直在该村,结婚后户籍迁至他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可知,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便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此种情况下,本村外嫁女已经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不享受拆迁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女生结婚前后户籍没有发生变动,一直在该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在该种情况下,本村外嫁女应当享受拆迁补偿,李女士便属于第二种情况。
那么,李女士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村委会以违法村规拒发补偿的行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村规中“外嫁女无补偿“无效,并判令村委会向李女士支付21000元临时安置补偿。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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