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升,中药材凭借其独特的药用功效与文化底蕴,日益成为大众治病防病的重要选择。然而,一些中药材商家却玩起了擅自“换药”的花招。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药店将药材“黄山药”调换为“山药”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25年春节期间,小王脚踝旧疾复发,他拿着医院开具的中药方到某药店调配外敷的药材。配药时,小王发现店员从标注有“山药”的药柜中取出了药材,小王心生疑窦,询问店员黄山药和山药是否为同一种药材,店员拍胸脯向小王保证,山药经过炮制后由白变黄,就变成了黄山药。
小王半信半疑,满怀疑窦地回家搜索,结果《中华药典》给了他完全不一样的回答。山药味甘性平,功效是补脾养胃、生津益肺、补肾涩精,主治脾虚食少、久泻不止、肺虚喘咳、肾虚遗精等;黄山药味苦微辛、性平,功效是理气止痛、解毒消肿,主治胃痛、吐泻腹痛、跌打损伤,外治疮痈肿毒、瘰疬痰核。
也就是说,黄山药变山药,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药性与药效。生气的小王拿着配好的药材回到药店,要求给一个说法。理论无果后,小王遂将药店诉至吴中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店私自“换药”是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不良后果。药店负责人表示黄山药并非常用药材,店里并无储备,也没有使用过。当班店员缺乏专业知识,对药材的了解存在不足,现在已充分认识到错误,接下来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希望与小王调解处理。小王见店家态度诚恳,自己也没有身体损伤,便同意与店家协商解决。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药店一次性赔偿小王1500元。
法官提醒,中药讲究“对症施治”,每一味药的选择都关乎疗效与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因此,药店切不可心存侥幸,擅自更改处方药的调配。与此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中药材时要明辨真伪,树立药品安全防范意识,在购、配药时注意核对药材与处方是否一致,并且保留交易凭证,警惕营销套路,如发现问题需及时维权,让千年国粹真正为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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