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1与陈某1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2022年2月订婚,约定礼金328000元、五金52000元、结婚包干52000元、三节包干12000元、大看包干52000元、结婚女方衣服贰套。
2022年2月9日,吕某通过微信分三次向陈某2转账22000元、20000元、32000元,2022年2月12日,吕某通过银行向陈某2转账260000元,2022年2月12日,吕某通过微信向陈某2转账50000元,2022年2月18日,吕某通过微信向陈某2转账10000元,2022年6月2日,吕某通过微信向陈某2转账5000元,2022年9月7日,吕某通过微信向陈某2转账5000元。
2022年6月4日,缪某1为陈某1购买了金手镯、金耳环、金戒指、钻戒、金挂坠、金项链等,花费41800元。陈某1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陈某1因经济问题与缪某1产生矛盾,于2023年1月31日回到娘家,缪某1、缪某2、吕某于2023年2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诉状。陈某2、占某在缪某1和陈某1同居期间亦向陈某1转账了部分款项,缪某1与陈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
案由认定:
缪某1与陈某1按照习俗订婚,缪某1、缪某2、吕某向陈某1、陈某2、占某支付了彩礼,缪某1、缪某2、吕某向本院诉请返还彩礼,双方构成婚约财产关系。
一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
一、支付的彩礼金额;
二、彩礼的返还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支付的彩礼金额。陈某1、陈某2、占某对彩礼的金额提出异议,对其他金额未提出异议,根据彩礼支付情况,缪某1、缪某2、吕某均系以转账形式支付,其主张另行支付了8000元现金,无证据支持,故不予认定,礼金认定为320000元,另支付了见面礼22000元,小看及大看74000元,送节钱16000元,金银首饰价值41800元,合计432000元现金及金银首饰。
关于争议焦点二,彩礼的返还金额。缪某1与陈某1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陈某1与缪某1共同生活1年,并生育了一个儿子,缪某1、缪某2、吕某在陈某1因经济纠纷离家出走7天后即提起诉讼,未对双方关系挽回,可以认为系其主动解除婚约关系,考虑到缪某1、缪某2、吕某支付的彩礼较高,一审法院酌定陈某1、陈某2、占某返还彩礼的10%即43200元。
一审判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1、陈某2、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缪某1、缪某2、吕某彩礼43200元。
一审原告提起上诉: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后,缪某1、缪某2、吕某不服,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三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抚州中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1、陈某2、占某返还缪某1、缪某2、吕某彩礼43200元是否恰当?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继续婚约关系达成一致,而缪某1与陈某1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故本案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至于彩礼的返还数额,鉴于本案实际给付的婚约彩礼为43.2万元现金及金银首饰,金额过高,系高额彩礼。虽双方生育一子,但双方从订婚到女方回娘家不到一年的时间。一审酌定返还43200元过低。结合案件情况,酌定返还15万元较为合理。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陈某1、陈某2、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缪某1、缪某2、吕某彩礼150000元;
三、驳回缪某1、缪某2、吕某其他诉讼请求。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关于彩礼是否返还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同居、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当地经济及生活水平、双方过错、彩礼金额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在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判决差异较大。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要尽可能全面的准备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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