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案件能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发生在湖南省某县某乡的一起林地权属纠纷行政案件就惊动了“两高”。该案暴露出林地权属纠纷化解的多个难点——历史遗留问题多、林地划界难、矛盾纠纷突出。近日,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第58批指导性案例。
案件要从某乡甲村村干部周某贵背着《周氏宗谱》告状说起。“大风凹林地自古以来就是我们村的,《周氏宗谱》里对祖产有记载,其中就有这片林地,但那两个村看到这块地被征用便来抢。”50多岁的周某贵是甲村的诉讼代表人。然而,不仅甲村能拿出大风凹山林权证,另外两个村也有相应的山林权证。要想搞清楚大风凹林地到底属于哪个村,谈何容易?此案经历当地县政府行政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甲村一路败诉。2021年,周某贵到检察院对已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申请监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19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情有了转折。
三村争一片山林,大风凹归属成谜
大风凹林地是一片杂木林,这片飞地与甲村并不毗连,但甲村1至4组却一直经营管理着这片山林。2013年1月,甲村1至4组将这片山林的一部分出租给本村村民周某峰植树造林,可周某峰的树苗却被乙村和丙村的村民扯掉。三方发生激烈的纷争,这两个村的村民称这片林地和甲村没关系。
周某峰的遭遇得到甲村乡亲们的声援,三方的矛盾逐渐升级。“其实这几个村关于林地的纠纷由来已久,乡政府派干部调解过多次,一直没能化解。”参与过此事调解的乡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4年,某风电项目在大风凹征地,这片林地的经济价值显著提升,争议三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因三方之间的纠纷经多次调解未果,2014年底至2015年底,某乡政府向县政府提交了《关于请求调处大风凹山林权属纠纷的报告》,甲村、乙村、丙村也分别向县政府提出了山林权属确权申请。
“我们村1984年就在这片山林修建了养牛场、盖了房子,2006年又将这里的部分区域出租作为养殖场,这些都有合同证明。2012年,几个人在山林偷挖松树苗,被我们村的人发现,村干部把这件事汇报给当时的乡长。最后,这几个人赔偿了我们村7600元,这些都有收据。”甲村的村干部拿出了以上证据。
乙村和丙村也不示弱,不仅拿出了涵盖大风凹林地的山林权证,还拿出了地处大风凹地区的房产证等证明,两个村的村干部说这片林地是他们两个村共有的。“这片林地和甲村都不挨着,跟他们村有啥关系嘛!”乙村和丙村的村干部在调解及当地相关部门调查事实时表示。
2016年8月1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大风凹山林权属归乙村3、4、5、6、10、11组及丙村1至19组集体共同所有。甲村1至4组不服该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3个山林权证相互矛盾,哪个才有效?
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甲村1至4组委托村干部周某贵作为诉讼代表人,对某县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
除了前述的合同、收据等证据之外,甲村还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标有“甲村(飞)”字样的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和1982年的山林权证。但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没有公章,山林权证明确甲村有大风凹林地的产权,而此证没有编号和填证人签名,也没有发证机关盖章;同时,应该发给山林权所有人的一联和存根联均存在于县档案馆,未颁发给甲村。该证据是争议发生后,甲村的村干部去档案馆制作的复印件。
2017年5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甲村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甲村提供的山林权证要件缺失,土地利用现状图没有公章;而乙村和丙村向法院提交的1982年颁发的山林权证已经颁发到山林权所有人手中,是有效的证件。甲村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乙村和丙村的村民都认为这个官司打赢了。但2021年,甲村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021年夏天,周某贵带着相关证据见到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此案的主办检察官陈艳霞。他捧着《周氏宗谱》说那是祖上的产业,怎么就判给别人了呢?然而,让陈艳霞眼前一亮的不是宗谱,而是那张标有“甲村(飞)”字样的某县土地利用现状图,“那张图虽没有盖公章,但有坐标、图例,可以看出是一张专业地图。”陈艳霞介绍。
为了查明这张地图是否属实,陈艳霞到相关部门调查,果然,这是某县相关部门绘制的官方地图。而且该部门还在2004年9月向甲村下发飞地面积通知书,载明甲村有一块飞地插入丙村内。该通知书上还有当时丙村村委会主任的签字、盖有丙村村委会印章。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2004年底,某县政府为甲村制作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附有集体土地宗地图。该证及图纸表明:甲村所属的飞地在丙村范围内,与乙村交界。
此外,检察机关还发现,不仅甲村提供的1982年的山林权证存在各种问题,乙村、丙村提供的山林权证也要件不全。比如,丙村的山林权证应该发给所有权人的一联没有发放,至今仍存在县档案馆;乙村的山林权证没有编号。而且甲村、乙村、丙村都没有山林权证的原始件,都只有复印件。
“我在县档案馆调取查看了当年13个大队的山林权证,发现这批山林权证均存在要素不全、无编号、无公社盖章、无填写日期、无填写人、无林种、应发给山林所有权单位的第一联未撕等问题。”陈艳霞表示。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检提请对本案抗诉。2021年11月24日,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抗诉书写道:某县政府未经全面调查取证就否认甲村拥有飞地的事实,认定事实不清。
2022年6月28日,最高法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2023年2月9日,再审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案涉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责令某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多次勘察和调解后划界,多年纠纷终化解
案件回到原点——大风凹林地到底该归谁所有?2023年10月,当地政府组织三个村的村干部再一次进行协商。“我记得,乙村、丙村的村干部满脸不服气,他们没想到已经赢了的官司居然被翻案了。甲村的村干部态度强硬,一口咬定这块林地是自己村的。”该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新勇介绍,三方对调解的预期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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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相关单位召开调解会,对该山林权纠纷进行实质性化解。
刘新勇参与了此案的实质性化解工作,“检察院对原审判决进行抗诉,并不代表甲村就应该占有该林地的全部,另外两个村也提供了长期经营管理该林地部分区域的证据,这笔糊涂账还得三个村重新算。”
协商的最大难点是划界。经核算,争议林地的实际面积为700余亩。在当地政府、检察院的共同参与下,甲村、乙村、丙村的村干部和熟悉当地地理情况的村民一起实地走访,确定各村占用的范围。
1982年的山林权证是比较直接的划界依据,“但山林权证上都以当地的小地名进行划界,各村对同一地点的称谓不同。”刘新勇表示,比如甲村村民口中的大风凹,丙村称其为五里山人字背,还有的村称该林地为四十八坪、牛塘仔、干柴冲等。而有的小地名各村的认知有差异,比如有个小地名叫大肚罗汉,几个村的村民所指的地点都不相同。这些小地名不是正规的地名,不能在地图上准确找到坐标。“另外,40几年前的山林权证边界写得模糊。有一张山林权证上写着北以五里山为界,但五里山是当地一个横跨五公里范围的大山,表述范围太大难以确定北面界限。”刘新勇说,可以说三个村的山林权证都不能直接当作划界的依据。
经过五六次现场勘察和多次“背靠背”调解,三个村基本划出各自占用的山林面积。2023年12月5日,县政府重新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靠近乙村和丙村的343亩确权给这两个村共同所有,剩余的405亩确权给甲村所有。最终,这起前后争讼7年的案件得以化解。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林权证发放不规范问题,2025年,某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已经制作但未下发的林权证进行清理,对仍存在权属争议的林地依法确权后再发证。某县相关部门成立了整改工作专班,对22个乡镇(街道)及全县372个村级行政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其中1375宗无争议土地待省里验收抽查确认后按程序统一发证;涉及的57宗有争议土地,由双方签订协议书,暂时维持现状。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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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检察监督的利器
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该案的张立新检察官进行了采访。
记者:此案中,周某贵一直强调的《周氏宗谱》,能否作为案件的证据?
张立新: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因此,甲村提交的《周氏宗谱》不能作为确定其林地权属的法律依据。法院没有采信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从案情看,争议各方提交的证据都不能支持各自主张。当地政府如何裁决才合法呢?
张立新:当争议各方都拿不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时,当地政府应进一步查明事实,最大限度地维护实体公正,依法作出裁决。
记者:为什么案件终审判决已经生效后还能翻案?为什么此案能由最高检抗诉?
张立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监督高级人民法院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审查后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检提请抗诉,也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不服最高法行政生效裁判的案件,可以向最高检申请监督。无论案件大小,只要依法应由最高检受理的案件,最高检都会依法受理。
原标题:这片林地到底属于哪个村?
来源:农民日报
监制:高雅 编辑:孙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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