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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25年7月30日)凌晨,成都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王某某驾驶小型客车途中突发身体不适,车辆瞬间失控撞向路边行人,造成1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的悲剧。经检测,警方排除了王某某酒驾、毒驾的嫌疑。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悲剧已然发生,一个关键的法律责任问题随之而来:王某某是否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想告诉大家:开车时突发疾病造成事故,并不必然构成犯罪。王某某是否会被判刑,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对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我认为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规范文件中规定的相关疾病:根据公安部出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如果患有上述疾病,驾驶时发作将引起不堪设想的后果。
二是忽视症状:虽然没有上述疾病,但驾车前已出现头晕、心悸等明显不适却坚持行驶。
三是服药后开车:驾驶人服用感冒药、镇静类药物后引发嗜睡、眩晕等副作用仍驾车。
这三种情况说明司机主观存在过失,明知自己身体不适合开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对于此类行为人判处刑罚,具有刑法中的可归责性。
但如果王某某驾驶时突发的疾病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如首次突发脑梗、心梗等不可预见的疾病,且无任何病史,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其主观没有过错,也无法预见,因此并不具有可归责性,不应当认为构成犯罪,而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无论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沉重的民事赔偿责任都将是王某某无法回避的。即便司法机关认定本案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某无需坐牢,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他作为肇事机动车一方,仍需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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