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第26条至第31条和第52条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职责,共涉及101个罪名,但这些罪名并非全部由监察机关单独管辖,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一、监委专属管辖49个罪名
包括14个贪污贿赂类犯罪,11个滥用职权类犯罪、8个玩忽职守类犯罪、11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5个其他类型犯罪,均由监委管辖,其他任何机关无权立案侦查。
1.贪污贿赂犯罪(14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滥用职权犯罪(11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玩忽职守犯罪(8个):
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4.徇私舞弊犯罪(11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5.其他犯罪(5个):
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二、监委与公安共同管辖38罪名
就共管罪名而言,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公职人员,是确定其管辖机关的主要依据。公职人员涉嫌有关犯罪由监察机关管辖,公职人员之外的人员涉嫌有关犯罪由公安机关等进行侦查。
1.贪污贿赂类犯罪(5个):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滥用职权类犯罪(3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3.玩忽职守类犯罪(1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12个):
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其他犯罪(17个):
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三、 监委与检察共同管辖14罪名
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14个罪名,一般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立案调查。分别是: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注意的是:
1、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上述犯罪,一般由检察机关管辖;但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也可以对其涉嫌的这些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2、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由监察机关管辖。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