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一、案例检索
(一)案情简介
2011 年 9 月 21 日,杨凌博学嘉苑 3#、4#楼工程竞争性谈判会议在城投公司召开,经谈判领导小组及评标专家研究决定,南通三建最终以 3#楼 19913807.50 元,4#楼20192824.71 元的价格作为项目中标人。
2011 年 11 月 3 日,杨凌博学嘉苑 1#、2#、6#、7#、8#、10#、12#楼工程竞争性谈判会议在城投公司召开,经谈判领导小组及评标专家评议,同意南通三建最终报价为 6#(10#)楼总价 21114773.83 元(单栋),7#(11#)楼总价 24043719.41元(单栋),8#(12#)楼总价 22194744.41 元(单栋),1#楼总价 26105062元,2#楼总价 25123044元。
2011年12月8日,南通三建中标杨凌示范区博学嘉苑 1#、2#、3#、4#、6#、7#、8#、10#、12#楼工程。
2011 年 9月15日,南通三建与农科公司签订杨凌示范区博学嘉苑 3#、4#楼《BT融资建设合同》。
2011年11月10日,南通三建与农科公司签订杨凌示范区博学嘉苑 1#、2#、
6#、7#、8#、10#、12#楼《BT 融资建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南通三建与农科公司合作杨凌博学嘉苑小区上述九栋楼工程的投资、建设、移交和收购;农科公司按照合同全面收购本项目,并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本项目回购金;南通三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投资建设本项目;本项目结算价款=合同价±调整价款,本工程措施项目费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调整,保险费按实际参保项目办理结算;设计图纸及清单中工程量约定范围内的量价一次包死,即中标价包死,结算时不做调整;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外设计变更及各类签证按实调整;本工程质
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农科公司在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两年后,30 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南通三建;农科公司以最终审核(计)后的工程决算价款收购南建三建投资并建设的本项目设计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合同工期为 515 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九栋楼的中标总价共计 201997494.1 元。1#、2#楼开工日期为 2011 年 11 月 5 日,竣工验收日期为 2016 年 7 月 7 日;3#、4#楼开工日期为 2012 年 5 月 12 日,竣工验收日期为 2016 年 1 月15 日;6#楼开工日期为 2011 年 12 月 8 日,竣工验收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6 日;7#楼开工日期为 2012 年 4 月 23 日,竣工验收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12 日;8#楼开工日期为 2011 年 11 月 5日,竣工验收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6 日;10#楼开工日期为 2013 年 4 月 5 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6 年 6 月 3 日;12#开工日期为 2011 年 11 月 5 日,竣工验收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12 日。
农科公司已支付南通三建工程款 176071857.43 元(176165537.66 元-93680.23 元)。南通三建未对桩基工程进行施工、存在甩项工程、变更签证核减等共计 6549938.02 元。2014 年,南通三建先后给农科公司出具承诺书及承诺申请书,称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外欠人工费、材料费较多,造成项目进度缓慢、工期拖延,请求农科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
(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关于劳保统筹费用是否应予扣减的问题。
关于劳保统筹费用是否应予扣减的问题。
农科公司认为:劳保统筹应当从工程款扣除。《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劳保统筹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向统筹部门暂交费用,项目结算后由统筹单位多退少补。2021 年 1 月 18 日,农科公司依据以上规定,向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纳劳保统筹 6646884 元,此费用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
南通公司认为:关于劳保统筹费用,该费用性质是行政部门要求建设部门缴纳,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交付后由施工单位领取。在整个施工直至结束,农科公司从未支付该笔费用到行政部门,一审中也没有缴纳该费用。现在缴纳或之后缴纳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施工已经完毕。农科公司仅提供一份收据,未提交付款凭证,对此无法确认该笔费用是否缴纳,该行为明显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
法院认为:关于劳保统筹费用是否应予扣减的问题。案涉合同第 3.1 条第三款约定,保险费按实际参保项目办理结算。农科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总价款中包含劳保统筹费用,南通三建则予以否认。
原建设部 1996 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应当计取劳保费,2004年和 2013 年施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均将社会保险费列为建设工程费用项目中的间接费用,属于建设工程成本,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规费,包含在工程总造价范围内,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用应当属于工程造价组成部分。农科公司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其缴纳劳保费用的证据,故其关于劳保统筹费用应予扣减的上诉理由应予支持。
二、法律法规
(一)《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16〕290号)(已废止)
第五条 建立劳保统筹基金劳保统筹基金从建筑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中提取,并列入工程概预算。其收取方式由原来的施工单位收取改变为由统筹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改变之后,施工单位不再收取此项费用。但在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在竣工决算时,应列明计取劳保基金的数额,以利工程决算。
(二)《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
2021年3月15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将养老保险费用计入工程造价进行结算。
三、律师说法
对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的建设工程,若建设单位已向劳保统筹单位缴纳劳保费,施工单位可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向劳保统筹单位申请拨付返还。2021年3月15日起,陕西省取消劳保统筹制度,故在此之后,不存在建设单位预先缴纳,施工单位再向劳保统筹部门申请拨付的问题,而是直接在工程结算中进行结算。对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建设单位未向劳保统筹部门缴纳劳保费的情况,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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