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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法律权威
扰乱法庭秩序
当庭对诉讼参与人“拳脚相加”
这位被告,遭起了!
近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发出决定书
依法对一起扰乱法庭秩序、
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进行司法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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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仁寿县法院文宫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被告陈某(化名)因不满原告李某(化名)诉求意见,情绪激动之下,对原告及其儿子大打出手,导致庭审中断,因事发突然,司法警察大队通过视频监控报警发现情况,迅速调配处突警力前往现场维护秩序,对涉事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将陈某强制带离法庭。
处罚结果
经过法警训诫,承办法官协同沟通疏导,涉事人员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和对案件审理造成的不良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仁寿县法院依法对陈某作出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式施行以来,眉山市首例由司法警察作为提请主体办理的“司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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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庭审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服从审判人员安排,依法有序参与诉讼活动。对于那些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审判纪律的人员,轻则受到司法处罚,重则将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律尊严不容蔑视,司法权威不容践踏,每一位公民都应自觉维护正常审判秩序,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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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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