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岁的少年,去上海投靠亲戚打工,不料将100元的车费误支付为1010元。少年在打车软件上给司机留言,要求退还多余车费。未得到回复的少年找到了派出所,警察只是提供了涉事车牌号,后来少年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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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现在已经知道涉事司机姓甚名谁,司机也姗姗来迟地退还了多余车费。
此案中的司机,是没有触犯当前《刑法》的,少年多支付给他的910元,金额不多,顶多也只能算是司机的不当得利,无法构成《刑法》中的侵占罪。
根据《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司机作为恶意得利人,他有返还910元多余车费的义务。《民法典》还提到: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我看到网络上有许多人建议以刑事罪名起诉司机,司机确实殊为可恨,但是对他提起刑事起诉,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或许,关于“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可以修改一下。关于金额数量的规定,也应如此。
但是我们也要清楚,修改后,在此事上,也不应溯及过往。
可以以别的罪名起诉司机吗?大概是不行的。我看到有人建议以“过失杀人罪”起诉司机,老实说,这个罪名太不恰当了,司机并不知道少年会因为这910元钱而自杀。
我想起了曾经看到的一个故事:有一位养狗人,他的德牧宠物犬被人下药后偷走,后来他自己找到了偷狗的人,此时他的德牧犬已经被卖给了狗肉馆。但是警察却告诉他,德牧是财产属性,价值也不高,偷狗人顶多就是面临一个行政拘留。于是养狗人找到了律师,律师建议刑事自诉,以“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下药偷狗的人。后来罪名成立,下药偷狗的人入狱服刑。这是我很多年前偶然读到的,与原文或许有些许出入,我也不知道故事本身是真是假。偷狗的人,确实是下了药,又将狗卖给了狗肉馆,他也能预见到狗肉馆要将狗肉做成食品,这确实构成了“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但是多收车费的司机,没有参与少年的自杀行为,也无法预见到少年会因为910元钱而自杀。
我不是在为司机说话,我唾弃、厌恶、谴责那样的人。我想,我需要再次明确这一点。
这个司机应该会面临一些行政处罚,比如吊销他的客运执照等。另外,如我在前文中所说,我也认为,应当修改一些法律条文,在以后,加重对恶意得利人的处罚,更明确地规定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与赔偿义务。
警察向少年提供了车牌号,仅此而已了。
涉案金额只有910元,这种小额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警方没有提供涉事司机的联系方式,在法律上,属于正常操作,因为联系方式属于个人隐私,不能随意向报案人提供。
我不知道,在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派出所是否可以查询司机的联系方式。但是我想,既然派出所都可以提供车牌号,那么派出所或许也可以自己联系一下司机,向司机说明利害,要求退还。《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也提到: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少年所得到的帮助,很有限。
一些派出所向部分人提供的帮助,则又过多,且显得殷勤。
当下的许多法律条文,都有修改的必要。在执法及司法实践中,罔顾法律规定、区别对待的情况也屡见报端。
我不愿讨论少年本人的心理,他的一生,一定是很苦的。更不会像一些人那样,去批评他,甚而是嘲讽他。斯人已逝,愿他的家人早日走出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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