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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是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交通事故高发时期,由于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驾驶常识与技能,往往伴随着不按车道行驶、逆行、闯红灯等高危违法行为,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如遇突发状况,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处理,因此,事故发生率较高,且事故后果较为严重,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巨额赔偿。
【案例一】
2024年5月,河南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12岁的小萧使用爸爸的账号,扫码开锁共享电动自行车,结果在骑行中,逆行的小萧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夏女士相撞。经司法鉴定,夏女士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属于一级精神伤残,即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萧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年仅12周岁,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小萧父母赔偿夏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案例二】
2025年3月23日傍晚,17岁的小橙(化名)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同学小林(化名,16岁)回家。途中因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贾某某驾驶的车辆猛烈相撞。事故造成小橙颈椎爆裂骨折全瘫,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林右侧胫骨骨折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小橙无证驾驶、超速且未佩戴头盔负主责,贾某某超速行驶负次责。因赔偿协商未果,小橙父母及小林父母将贾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共计51万余元。
法院认为小橙明知未达法定驾驶年龄仍违法上路,自身过错显著,应承担70%事故责任;贾某某超速行驶承担30%责任。
【案例三】
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4年10月,未满16周岁的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某村东头路段处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同向在前董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董某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杨某未满1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时,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杨某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杨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后座也只能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暑假家长一定要提高警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是玩具,暑假期间别让孩子随意骑行,尤其是农村地区12~15岁的未成年人事故占比高,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判断力、控制力差,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遇到突发情况时无能及时采取措施易发事故。
未成年人基本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一旦过失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几乎无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由监护人承担,家长要严格管控孩子的手机,特别在节假日更要严格管理,不让孩子私自使用手机扫码违规骑行电动共享单车,暑假期间要多关注孩子的去向,严禁孩子参与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参与非法飙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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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Sunshine
责任编辑:林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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