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8 日,山东入室抢婴案的检方与受害家属沟通会召开,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同姜甲儒的母亲、代理律师就申诉事宜展开交流。受害家属及代理律师希望检察院能采纳己方意见,对买家 —— 也就是姜甲儒的 “养父” 刘某强提起公诉。
而在 7 月 7 日,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曾对刘某强做出 “不起诉决定”,理由是其涉嫌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已过追诉期。此后,姜甲儒的生母乔守芬与代理律师李圣通过多个渠道进行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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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下午,姜甲儒妈妈与案件代理律师李圣,与检察官沟通完申诉相关事项后走出检察院。
7 月 28 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在泰安市人民检察院门口见到乔守芬和代理律师李圣。李圣认为,有大量证据表明买家刘某强存在逃避侦查行为:一是涉案人员入室抢姜甲儒时签有协议,明确交易价格及找婴儿、上户口的分工;二是给姜甲儒上户口时伪造了出生证明等材料。
李圣指出,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现有证据证明刘某强存在逃避侦查行为,应被提起公诉。乔守芬则希望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让违法者受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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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肥城市检察院对买家刘某强作出不起诉决定。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孩(另案处理)得知被不起诉人刘某强和苏某娥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
后曾某孩与吕某东、王某勇(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此事并安排吕某东寻找合适的男孩。吕某东通过袁某贵(另案处理)得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姜某金家有两个孙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金家附近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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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候的姜甲儒和家人合影。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某金家中,曾某孩、王某勇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金夫妇,吕某东进入堂屋西卧室将被害人姜甲儒从床上抱走后,三人离开。
次日,曾某孩、吕某东以286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姜甲儒卖给刘某强、苏某娥夫妇。刘某强、苏某娥夫妇给被害人姜甲儒取名刘某正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经鉴定,姜某、乔守芬是刘某正的生物学父亲、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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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甲儒妈妈激动得晕过去。
2024年1月18日,刘某强被抓获归案。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故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该案另外几名涉案人员已被提起公诉,2025 年 4 月 2 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曾某、吕某、王某、袁某 4 人被控拐卖儿童罪。截至 7 月 28 日,姜甲儒家属及代理律师李圣均表示未收到判决结果,按法律规定,该案近期将宣判。
7 月 28 日下午,检方与受害人家属的沟通持续约三小时。李圣称,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了家属意见,不排除在 3 个月申诉期限内举行听证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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