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少林寺通报,少林寺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严重违反佛教戒律,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目前正在接受多部门联合调查。
于是一个法律问题来了:和尚的职务犯罪问题,归纪委管还是公安管,还是谁管?和尚,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日前,有网友在微博上询问开封警方,微博账号“平安开封”回复:“目前正在开展工作。”从警方这一表达来看,释永信一案,公安在管。
法律依据在这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公经〔2004〕643号)中写明: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注意看,是“宗教场所的管理人员”。释永信如果作为这个身份,是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的。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过《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2号)。其中写明:“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
因此,佛教协会工作人员如果不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则既不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也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是这样判的:
在(2019)晋090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中,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释某,身为忻府区观音寺住持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观音寺账户资金278万元出借他人或挪用作他用,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不予采纳辩护人否定主体身份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释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2019)鄂10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书中,另一位“释某某”,也是这样被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以这样的理由判刑的,法院认定被告人释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荆州区茶庵寺对公账户上的人民币172万元全部被释某某挪用),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所以,所谓佛门净地,也并非法外之地。真犯罪了,佛祖也救不了你。
来源:新类型案例解读,仅供参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