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5日下午,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京都上海分所协办的“刑民行交叉理论与实务问题法律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成功举行。本次论坛汇聚了学界知名专家、教授以及法律实务界的精英律师,围绕刑民行交叉领域的热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旨在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
本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在论坛上的主旨发言,整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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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同行:
大家下午好!今天由我来作主旨发言,其实有些惭愧。我对刑民交叉问题关注已久、重视有加,但研究仍不够深入——这个问题实在太复杂,无论学者还是律师,想必都有同感。到目前为止,关于刑民交叉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如何解决刑民交叉问题,二是刑民交叉是否存在、是否值得研究。正因如此,深入探讨这一问题需要持续的思考与交流,接下来我想分享一些个人看法(注:本次主要聚焦刑民交叉,行政交叉部分暂不涉及)。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划分
首先,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上讲,我认为应当是指一个案件中的行为事实,同时涉及到刑事、民事两种法律关系,出现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或者牵连现象,导致出现两种法律责任的竞合、争议、冲突或者并存的案件形态。广义上讲,它应当包含竞合型的交叉和牵连型的交叉。但狭义上,我认为主要是牵连型的交叉。
(一)竞合型交叉
竞合型交叉是指同一个案件中同一个行为事实,同时触发刑民两种法律关系,出现两种责任的竞合或者争议。比如,一个行为事实涉及到两种法律关系,但界限清楚,责任不相同。
比如,伤害、杀人等行为既构成犯罪,也属于民事侵权。这种情况处理原则明确:刑事优先,民事可附带或单独提起,其责任界限不模糊,研究意义有限。
但也存在有争议的情形,如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这是理论与实务中公认的难题。有观点认为二者无界限、无需区分,这种观点显然有问题。因为这其中的性质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若不明确界限,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容易导致刑事责任扩大化。
(二)牵连型交叉
牵连型交叉是指同一个案件中,同一的或者不同的行为事实,同时牵涉到刑事或者民事两种法律关系,出现两种责任的冲突或者并存的案件形态。在这种牵连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研究的重点主要是解决方法,而且这个问题本身就争议很多。
这种情况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两类:
1.责任认定互为前提:即刑事与民事责任的认定需以对方结论为依据;
2.责任相互独立:即两种责任的认定无需依赖对方结论。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细分与处理方式
针对不同情形,需明确“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的适用规则。
(一)责任认定互为前提的交叉案件
一种是一个案件事实同时涉及到刑民两种法律责任,认定责任的时候互为前提。这种情况下又有两种具体的不同:
1.先刑后民:刑事责任的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前提。比如:甲乙借贷纠纷中,乙方违约,甲方诉担保人丙方要求赔偿,丙方控告甲乙串通诈骗,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应当先刑后民,先通过刑事程序认定诈骗是否成立,再确定丙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又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还款,若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先经刑事程序查清犯罪事实,再按刑事退赔处理民事诉求。
2.先民后刑:民事责任认定是刑事责任认定的前提
比如:抢夺或者盗窃行为的案件中,行为人坚称他所拿到的是属于自己的财物。我遇到过这样的案子,夫妻或者亲属发生冲突,一方到家里或者到某一个地方去抢夺或者偷偷拿回了一部分财物,这边报案抓起来了,那边说我是拿自己的财物。财物争议没解决,那么这种情况下首先解决的是财物的权属问题,我认为应当需先通过民事程序明确财物权属,再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又如:涉及贪污、侵占行为时,若涉案财物本属行为人合法所有,需先应该确认权属,再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既可能是程序上的先后顺序,也可能是分析案件时的思维逻辑,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二)责任认定相互独立的交叉案件
一个案件事实同时涉及刑民两种法律责任,但是这两种责任相互独立,认定的时候并不是互为前提。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应当是刑民并行,互不影响。
比如说银行贷款,债务人涉罪,对担保效力能不能独立判断?我认为是可以的。债务人涉嫌犯罪不等于担保效力就不存在,民事上可独立认定担保责任,无需等待刑事程序。所以像这种情况就没有必要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可以两者并行。
又如:在银行柜台或行长办公室发生的诈骗案件,银行的管理责任与刑事诈骗可分别通过民事、刑事程序处理,不应简单以“先刑后民”为由逃避民事责任。
三、研究刑民交叉问题的重要性
最后,我想谈谈研究刑民交叉的重要性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一)“先刑后民”的滥用倾向
刑民交叉案件的三种表现形式当中,需要以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情况其实并不多见。但前些年因司法解释误导,实践中存在“凡涉刑事即先刑后民”的倾向,导致部分案件混淆民刑界限、扩大刑事责任。虽然后来最高法院对司法解释做了修正,也提出了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三种不同的形式都可能存在。但是直到今天为止,先刑后民的这种误导还很严重,现实当中动辄以先刑后民的理由来终止民事案件或者剥夺民事权利的现象经常可见,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
(二)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倾向
以先刑后民为理由将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倾向一直比较严重,到今天我认为仍然如此。同时,先刑后民也成为逃避民事责任的重要理由。先刑后民简单化客观上导致了刑事责任扩大化的这种现象虽然引起了一定的重视,但是还重视不够。
(三)否定刑民交叉概念的后果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重视,就是否定刑民交叉案件概念的后果需要引起重视。我开始就说了,有一种观点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没有研究的必要,甚至认为刑民交叉的说法是一个伪命题。再具体的说,“该刑事就刑事,该民事就民事,为什么非得来一个刑民交叉呢?”这个话表面上没有错,该是啥就是啥,就如同该是玻璃杯就是玻璃杯,该是塑料杯就是塑料杯。但却忽略了:如果不首先分析清楚,怎么能知道它究竟是什么呢?在说不清楚它究竟是什么的时候,是不是得搞清楚它该是什么呢?这种说法本身就反映了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弊端。当你不研究具体问题的时候,从理论上讲可以说该是什么就是什么。但当你研究具体案件的时候,你需要怎么做才能够知道是该刑事还是该民事呢?在该什么就是什么之前,是不是要先研究它究竟该是什么呢?
所以,这个问题如果研究不透,简单的说刑民交叉案件是一个伪命题,这种说法的后果是就像我刚才讲的,是导致了刑民关系的两种不同法律责任的界限混淆,更重要的是,客观上加大了刑事责任扩大化的风险。
五、结语
我认为在当前刑民交叉案件日益复杂、日益普遍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重视这个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深入研究,将来在司法实践当中会出现更多的、甚至越来越多的界限混淆。我特别担心的是,这种混淆,一方面扩大了刑事责任的风险,另一方面剥夺了对民事权利的主张。
我认为,这正是今天会议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我提出来的问题多,解决的问题少,我希望我说完了,后面的同行们会提出真知灼见。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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