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
2025年6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本次论坛聚焦“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现场近50位法学专家学者,以及数百位律师参与论道,共同就当下刑事案件管辖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和解决思路展开深入研讨。
本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吉岳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以飨读者。
彭吉岳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今天我作为一位律师来汇报一个具体的案件,借此来表达一下职务犯罪案件在地域管辖上面违反了救济问题。
汇报这个具体的案件,也是想通过这个论坛让更多的人听到律师的声音,关注我们遇到的这些困境,今后在立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以及更多在司法活动里面考虑一下律师碰到的这些实际问题。
之前各位老师都是谈的立法的问题,国内法国外法的问题,法治发展方向的问题,这些都是大问题、宏观问题,我今天报告的案例是一个具体的问题、切切实实发生在当前的问题。这个案例说起来有点绕。犯罪嫌疑人是山东人,在山东经营一家公司,因为业务的需要,他在北京跟一家国有企业负责人来往过程中,确实有金钱的往来,定性为行贿也没有什么问题。这个案件是因为北京另外一家国企负责人,这个负责人在南方某省市开展一个业务过程中,收受了这个企业家的贿赂,南方的某监察机关发现了这个犯罪线索,并且立案,在侦办过程中,最后通过丙立功的线索,查到了北京企业的负责人乙,乙就把山东企业家甲给说出来了。
总结起来,就是这个企业家甲与南方某省某市,是一点关联都没有,无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还是犯罪行为的结果地,以及居住地,任何事情跟南方某省市都没有关系。我第一次去会见这个企业家的时候,他说做梦都没有想到会到这个地方来。这样一个案件隔了好几层关系,最后进行刑事立案,留置。我们是在法院阶段介入到这个案件,为什么要谈管辖的问题?就是因为在哪里审,不光只是涉及审判本身或者案件办理本身的问题,还牵扯到一个案件的地方保护,这个案件是不是趋利性的执法,以及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分配规则,我们做律师的人都会有一个感受。如果一个案件拿在手上,第一眼发现这个管辖非常奇怪的时候,我们的心头是有压力的。就像刚刚有几位老师在举例过程中,有些人是因为开车通过某一个地方,打了一个电话,这就视为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通过这样的方式去找管辖案件,在后面办案过程中大概率会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阻力,或者出现了难题,有些时候还不只是法律的问题。
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去进行管辖?其实在监察法实施条例里面说得非常清楚,监察机关进行管辖通常采取的是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管理权限不用说,属于监委管的范围。属地管辖通常是讲行为地、结果地,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地等有一些关联的地方。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这个监察机构发现了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的管辖,按照检察法的管理条例,首先应该是同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去商量立案的问题。这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居住地均在北京或者是山东,跟南方某市没有任何的关系。如果南方某市要管理这个案件,至少首先要和山东或北京调查机关进行商量,共同的上级机关最后指定管辖,一并立案。
但在这个案件里面,我们在法院阶段介入,一看这个案子的管辖,从调查阶段到检察院阶段,最后到法院阶段,我们都没有看到有管辖的依据,按照法律的规定得有一个合理的管辖依据,作为律师来讲,我们怎么办?首先发出来的呐喊声音是跟审理这个案件的法院提出意见,虽然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异议的程序,但是我们作为律师,完全可以表达管辖异议的意见书,法院还真听取了,法院回复这个案件暂时没有管辖指定函,等有指定函了,法院再进行管辖,如果没有指定函,我们就不进行管辖,案件暂时停止了。
这个案件的管辖的指定要经过最高院指定下来,在这个时候我们向最高院提出这个案件不宜指定在南方某省某市进行管辖的意见,理由列了12345,如本案可能涉及趋利执法的问题,我们非常担心在这个地方进行审查,最终的结果公正性会受到影响,我当时查到最高院立案庭有多少位法官,我也不知道哪一个法官最终来决定这个案件的指定管辖权限,我是给每一个法官都递交了一份对这个案子管辖的意见书。
最后我们做了这些事情,得到的效果是什么?就是收到一条短信,最高法院反映的情况收悉,我们都已经转交,后面再也没有这个消息了。一段时间之后,我们就看到这个案件里面指定管辖函到了,案件也当然进入到了审判程序。我们的疑惑是,在调查阶段没有指定,后续的管辖权是怎么来的,如果前期的程序存在问题,能否通过后续的指定就对前面的问题一了百了。确实给我们带来一个思考,这种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生米煮成熟饭了,我们怎么办?调查完毕了,证据就已经检察院了,只在后面的阶段给指定函,前面的管辖问题就不管了,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里面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这样的困惑,真心希望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给与一个明确的说法,让我们不再出现这些困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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