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
【答疑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当审查:(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八)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按照上述形式、程序等方面审查后,建设工程案件还应特别注重以下实质内容的审查:
(1)鉴定事项及范围是否与委托相符;
(2)鉴定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并经法定程序质证;
(3)鉴定依据是否正确合理;
(4)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状况;
(5)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
(6)鉴定意见书的意见是否明确具体,分析过程与结论是否具有逻辑性及确定性,是否与已查明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的情形;
(7)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等情形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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