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电影的人或许有过这样的经历:在网上买了电影票,因急事无法按时观影,或者不小心选错了观影时间,想要退票或者改签,却被告知“不退不改”。
不少消费者认为,电影院单方面制定这样的规则,剥夺了其选择权,无疑是一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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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则提出,电影票的退改签政策可以借鉴铁路售票的规则进行优化。
那么,当被影院告知“不退不改”时,我们就必须承受损失吗?
先说下结论:平台显示不可退的电影票,其实都能退。
近日,媒体实测发现,淘票票、猫眼、美团、大众点评、京东等五个平台标注着“不支持退票、不支持改签”的电影票,实际上,通过向客服申诉、拨打影院和平台电话等渠道后,都能100%退款。
那么退票的决定权到底在谁,是影城还是平台?对此,各家平台和影院的说法并不相同。
猫眼、大众点评客服表示,他们和影院属于合作关系,会和影院反馈用户诉求,沟通后可退款。星光影城亚新店影院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直接合作的猫眼等平台,可以根据用户的退票申请在时效内直接操作退改签,但没有合作的京东等平台、小程序,退改会比较麻烦,“只有找到影院才能退改,平台无法自主操作(退票)”。
据央视新闻此前报道,目前对于电影票退改签的规定,通常由影院方和平台方协商决定,影院有较大自主权。由于我国影院行业呈现散而杂的特征,目前尚未对此有统一的行业规范。
早在2018年,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就要求明确退改签条款,广电总局也规定售票软件必须具备退票功能,但现实中,“不退不改” 的霸王条款仍旧存在。而部分商家对规则选择性执行。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借鉴火车票的退改签规则来优化电影票的退改签政策,并提及了一个相关的法律案例,其中法院判定电影城的“不退不改”规定不合理,应该退还消费者的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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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济南的王先生在某售票网站上购买了某电影城当晚的电影票,然而出票后他发现自己误选了第二天晚上。在尝试与电影城联系退改签时,对方以王先生在购票时已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最终,王先生决定向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认定电影城和消费者构成买卖关系,而电影城作为经营者,不允许消费者退改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处罚对象正确。
消费者网购电影票,彼此之间形成服务买卖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外。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电影城拒绝王先生及其他消费者退改电影票的行为违法。
为此,江苏省消保委也提出了建议,尽管电影票具有时效性,但消费者在享受观影服务前有权选择退改签。因此,可以借鉴火车票和机票的退改签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和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以更合理地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这样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电影市场的健康发展。
编辑:cc
综合整理自:澎湃、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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