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2022年买了房子,该房于2023年4月30日交房,杨某交房前收到了开发商发出的入伙通知,但未如期办理接房手续,购买房产时候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约定,还有交房注意事项等,物业公司多次跟杨某协商要求履行交房手续并补缴物业费,杨某认为自己还没收房,并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的,拒绝交纳物业费,双方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如果您的物业服务合同里约定的没交付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就不用交。但是,如果您收到了开发商发出的入伙通知,但未如期办理接房手续,建议您仔细阅读购买房产时候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约定,还有交房注意事项和入伙通知对于物业费的交纳有没有特殊说明。
司法实践中,对于业主虽未收房,但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实际已展开的,视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经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故本案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李某未收房前,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其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也就是说,李某主张的侵权损失和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是两个法律关系,两者互不冲突。不能因为侵权损失胜诉就排除了物业费交纳。
但鉴于物业公司在案中没有主张,故法院未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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