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没有所谓的专家。不同的案件会涉及不同的知识点,每办一起案件,都需要收集相关领域资料研究分析。就拿办案程序来说吧,也在不断完善,而且各种文书规定比较分散,不是看一本书就能掌握的。所以持续学习是对每个纪检监察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勤学善思每个人都是业务能手,一天不学就会落后。
以下内容,是我的一点学习体会,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一、制作笔录前需要了解的相关知识点
首先,了解办案流程中的对象称谓规范,这有利于规范填写“走读式”谈话台账。
1.初核阶段:
在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时,被列为核查对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监察对象称作“被核查人”;
与纪检监察机关核查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关联,但并非直接当事人的相关人员称作“参与人”(参与人涉嫌违纪违法的,可按照程序增加为初核对象,从而转化为被核查人);
除参与人外,为核查工作提供信息,不直接介入核查程序的人称作“知情人”。
2.审查调查阶段:
按照纪委立案/监委立案/纪委监委立案文书不同,对应称作“被审查人”/“被调查 人”/“被审查调查人”;
直接涉及案件事实,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人称作“涉案人”(如行贿人、共犯等);
了解案件事实,本身不直接涉及违纪违法行为,并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证言或证据的人称作“证人”。
其次,了解笔录类型和适用规则。
1.谈话笔录:在日常监督、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阶段,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监察对象,均可以适用谈话笔录。谈话笔录也适用于监督执纪中的证人。
2.讯问笔录:适用于监察机关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的被调查人,以及监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立案的涉案人。
3.询问笔录:监察调查工作中,对证人在各个阶段均使用询问笔录。对于被其他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将其作为证人进行谈话时,也使用询问笔录。
再次,了解一下权利义务告知书规范。
1.《被核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与被核查人首次谈话时,应当向其出示《被核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让其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并在谈话笔录中记明告知事项。
2.《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与被审查调查人(被调查人)首次谈话或首次讯问时,应当向其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调查人阅后签名、捺指印,并在笔录中予以记明。注意,根据最新的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配合组织审查工作,对党忠诚,实事求是交代问题是党员义务,也是政治纪律的具体体现。因此,与被审查查人首次谈话时,不需要出具权利义务告知书,只需在笔录开头告知其权利义务即可。
3.《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首次询问时,应当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被询问人阅看或宣读后,让其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并在笔录中予以记明。
最后,了解谈话笔录文头种类及适用情形
1.纪检监察双文头笔录:初核阶段,对系中共党员的被核查人一般应使用纪检监察双文头笔录;纪委监委双立案的,谈话笔录也应使用纪检监察双文头笔录。
2.纪检单文头笔录:初核阶段,确定仅涉及违纪问题的,谈话使用纪检单文头笔录(实务中在初核阶段一般不易确定);单纯纪委立案的,谈话笔录应使用纪检单文头笔录。
3.监察单文头笔录:初核阶段,对系非中共党员的监察对象应使用监察单文头笔录;单纯监委立案的,谈话笔录应使用监察单文头笔录。
注意:根据有关规定,以监察机关名义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初核阶段一般使用纪检监察双文头谈话笔录。
二、笔录制作核心要素
(一)形式要件
1.笔录首部
笔录开头部分主要包括笔录名称、谈话人和记录人姓名、被谈话人基本信息等内容,多为带底线空白处,逐项填全即可。
笔录起止时间:笔录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时分。起止时间不能过短,要与篇幅长短相符,并符合客观规律,一般掌握每页笔录对应时长不少于8分钟为宜。笔录开始记录的时间可以打印上去,结束的时、分可先留出空白,待对象看完笔录、签名完成后,再根据实际完成时间手写结束的时、分,并由对象在上面捺指印。
同步录音录像:对被审查调查人制作讯问笔录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询问重要证人应至少有一份比较完整的笔录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也可视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笔录载明时间要与同步录音录像时间相互对应,自开始谈话、讯问、询问时起,至对象核对笔录签名捺指印完成后止。同录过程中,办案人员不得有不文明动作(如用手指向被审查调查人),不得接打电话、抽烟、中途离开不能出现单独一个办案人员在场的情形,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房间,镜头中不能出现床铺,遵守拘审分离的要求。
谈话地点:谈话应当按照“走读式”谈话要求,选择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地点不能笼统,要明确具体到房间门牌号,比如填写为“XX县监委XX号楼XX谈话室”。
谈话人和记录人:笔录开头的谈话(询问、讯问)人、记录人名字应当打印,笔录末尾应当由办案人员在规定位置手写签名,谈话(询问、讯问)人至少两名以上,如果审查调查人员为两人,一人谈话,一人记录,应将两人都填写为谈话人,并将其中一人填写为记录人。
被谈话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政治面貌、是否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址、联系方式。在填写工作单位时,如果有多个单位、职务,应填写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单位、职务;对于已退(离)休人员,可填写为“XX局原副局长” 。是否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填写现任的情况,已经卸任的不再填写。
2.正文
告知权利义务(以讯问为例):对于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被留置后24小时内要进行第一次讯问。
谈话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对方“我们是X X纪委X X监委的审查调查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 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依照法律法规我们向你送达《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本次谈话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有关内容,并问“以上告知事项你清楚了吗” “你是否对调查 人员申请回避”,对方答复要明确记录。
如果被讯问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被讯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还应当在首次谈话时向其出具《讯问通知书》。
了解身体状况:谈话前先了解被讯问人身体状况,如问“你现在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如何,有无既往病史,能否正常回答问题”,若被谈话人在谈话中身体出现异常,应当立即中断谈话, 及时安排值班医生诊治,必要时开通绿色通道送定点医院就医。
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讯问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履历(要记明与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相关的职务和任职时间等情况)等。
家庭成员情况:主要包括被讯问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的姓名、年龄、政治面貌以及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情况。被讯问人子女结婚的,需记录其子女配偶情况。如果上述人员经商办企业并涉及被谈话人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还需要记明企业名称。
受处分处罚情况:首次谈话时,需问清被讯问人有无犯罪记录、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况。
主要问题或事实:这部分是笔录的核心,按照时间、地点、情节、目的、动机、后果六要素,记录问题发生过程和主要情节。
正文结尾:按照规范格式,问:“本次讯问中,有无虐待体罚、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情形?”“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等问题,最后告知对方:“你看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如无误请签名确认。”,并记录答复。另外,对于谈话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还要问:“以上谈话内容你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谈话人员之外的人泄露,你听清楚了吗?”。
3.笔录尾部
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被讯问人签名、捺指印、年月日;二是谈话人、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被讯问人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逐页签名、捺指印,在笔录末页正文紧接着的下一行亲笔书写“以上笔录共×页,我已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写明日期。
被讯问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记明其辩解理由。如果既不签名又拒绝说明理由的,视情节轻重考虑是否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调查。
捺指印:①一般用右手食指捺指印(右手食指有特殊情况,用左手食指),按到第一关节与纸面全部接触,确保指纹清晰;②笔录首页五枚指印:笔录头的起止时间处各捺一枚、谈话(讯问、询问)对象姓名处捺一枚,底部对象签名处捺一枚,页码处捺一枚;③笔录末页捺七枚指印:“以上笔录共X页,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一句中共X页、看过、相符处各捺一枚,签名、日期处各捺一枚,底部签名、共X页处捺一枚;④笔录中间每页三枚指印:正文中间有字处捺一枚,底部对象签名处、页码处各捺一枚(前面几页都捺在第X页上,最后一页捺在共X页上);⑤其他:文字修改或补充之处需捺指印,不用再捺骑缝指印。
(二)实质要件(以讯问为例)
1.客观性原则:如实反映讯问情况。笔录应当现场制作,详细具体,笔录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被调查人原话,防止人为加工。切忌多份笔录之间内容高度一致,多份笔录之间不得复制、粘贴。证人证言之间要避免内容雷同,语言风格一致。
一份笔录中尽量只记载一个事实,避免内容杂糅、影响事实认定。对于同一行贿人多次行贿的,可以在一份笔录中全部记载;对于数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事实也可分开单独形成笔录。
被讯问人要求连续陈述事实的,应当允许,但应尽量避免笔录中出现办案人员一个提问之后通篇都是对象回答、一口气回答到底的现象,不符合客观情况和常理,应当穿插办案人员有条理、有逻辑的提问。对象回答一个问题时避免出现分段记录,需要分段的应以办案人员“接着说”、“继续说”等形式加以衔接。
如实记录被讯问人饮食休息等情况。讯问时间较长时,要在笔录记录被讯问人休息、饮食情况,并与同步录音录像保持一致。如:“12:10至14:30, XXX吃饭、休息”。休息结束后,问:“你休息得怎么样,现在我们能否继续谈话?
全面记录被讯问人陈述和辩解情况。笔录内容应包括有罪供述、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对于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辩解不能简单记录,要接连追问细节,作出是否合理的判断,并且要注意记录其情绪变化。
客观反映被讯问人态度变化情况。首次讯问时,要记录被讯问人的态度变化、自首、坦白等重要情节。如,主动交代问题的过程、思想认识等,如果出现翻供情况要在笔录中客观反映。
笔录语言要精准规范。笔录中第一次出现的人名前要冠以职务,或者随后介绍其身份。首次出现的重要地点应记明具体地址,首次出现公司名称的也应记录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XX公司”。
影响事实认定的矛盾要排除。同一被讯问人的不同笔录, 对同一问题的供述和辩解存在前后矛盾,应重新讯问核实清楚, 在新笔录中要求其明确以哪次交代为准,并对矛盾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如,“事情太久远,我之前关于XXX问题的回忆不准确,以此次交代为准”。对于涉嫌犯罪问题,一般情况下还要再形成一份所有犯罪问题的综合性笔录。注意,新、旧笔录要一并入卷。
记录翻供前后的心理过程。如果翻供后被讯问人又重新交代问题的,要专门记录其翻供后认错悔错的心理过程。问:“你今天有什么要向组织讲的?”有的可能回答:“组织上次与我谈话,我关于x x问题的交代是与事实不符的,这段时间我反复思考,感到非常后悔,这次一定向组织说真话,争取宽大处理,保证不再反反复复。”同时,在笔录结束前,要专门问:“本次讯问中,有没有指供、诱供和刑讯逼供等情形?”以防止被讯问人在法庭上以刑讯逼供为借口翻供。
2.合法性原则
讯问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一是讯问没有个别进行的;二是没有经被讯问人核对签名确认的;三是被讯问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讯问时未提供翻译人员的。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强可以作为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 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 义务和法律规定的;(4)是其他不符合有关调查规定情形的。对上述情况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包括:(1)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调查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收集的被调查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避免出现指供、诱供、骗供问题。笔录不能以某种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准备实现的许诺为诱饵,套取被调查人的供述。笔录中不能将未经查实的案件事实或情节作为设问,或以没有根据的假设推测引导被谈话人回答。
重视对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一致性的审核。监察机关证明调查取证合法性的方式包括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及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的体检及医疗记录等。案件承办部门应注意将留置对象的体检、医疗记录单独成卷留存备查,在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时按程序移送上述材料和同步录音录像。
3.关联性原则
笔录内容须与待查问题或待证情况具有实质或重要关联性。绝不能搞成流水账,可以把笔录的关联性标准分解为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该笔录能够证明什么事实;二是这个事实对于实现审查调查目的有没有实质性意义;三是相关纪律法律规定对于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要求。
以违纪、犯罪构成为指导提炼笔录制作的中心要旨。不同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关键性表述和实质性内容。笔录不在长而在准,记录时要抓住本质,获取有效证据。如拟认定的共同受贿人不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情妇(夫),要记录二人具有共同利益(一般指经济利益)的关系,并注意记明事先约定谁负责“办事”、谁负责收受财物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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