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罪心理是证人较为普遍的心理,其特点是证人怕因为自己的作证“出卖”了被审查人员,使得被审查人员被处罚或获牢狱之灾,有较强的愧疚感、负罪感。在取证中,要因势利导地打消其“出卖”“害人”的想法,逐步消除证人的负罪感,促其尽早配合作证。
一、主要表现
1.认为如果配合作证就会害了被审查人员和被审查人员的家庭,在心理上过不去。
2.认为配合作证是对于被审查人员的背叛和出卖,在道义上过不去。
3.认为被审查人员就是因为与自己之间的事情而被惩处的,如果自己不提供言,被审查人员就会没事。
二、主要对策
1.“被审查人员是自己害了自己”
审查人员要让证人明白,被审查人员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其受到法纪惩处也是咎由自取,任何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都要负责任,做了违纪违法的事情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而不是因为证人的作证导致其受到惩处。
被审查人员的自身因素是其受到惩处的主要原因,如果自身对自己要求严格,遵纪守法,那是不会出问题的。
2.“证人不说也救不了被审查人员”
审查人员应让证人明白,被审查人员所涉及的违纪违法问题并不只是跟他一个人之间的问题,被审查人员身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除了与证人之间的违纪违法事实外,被审查人员还存在着其他的问题。
即使证人不交代,被审查人员也会因为与其他人之间的违纪违法事实而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证人不交代是救不了被审查人员的。
3.“证人拒证才是真正的负罪”
审查人员应让证人明白,从他们涉案开始就已经是在害被审查人员了,而不是说现在交代了问题才是害了被审查人员,他们的涉案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伤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如果再不配合组织谈清问题,放纵违法乱纪者,那就是错上加错,是对国家、社会的负罪,这才是更大的负罪,对其晓以大义。
4.替其开脱
审查人员应让证人明白,纪检监察机关找到证人取证,是被审查人员主动交代,自我悔罪的结果,而不是证人主动去“出卖”被审查人员。
被审查人员如果不主动地坦白交代,纪检监察机关也不会来找证人,被审查人员既然自己都已经如实交代了,证人又有什么必要再替他隐瞒呢?也就不存在证人“出卖”被审查人员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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