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诉幸猫咖啡商标侵权案落定,500万赔偿引发轩然大波。争议的核心,绕不开商标法里一个基础标准——普通观察者测试(Ordinary Observer Test):普通消费者在正常购买场景中,仅凭视觉判断,会不会把侵权商标误认成原商标?可惜,这场判决似乎把 “普通观察者” 的眼睛抛到了脑后。
一、“鹿和猫都分不清?” 普通观察者的直观认知被忽略
先拆解商标本身:瑞幸是鹿头 + luckin coffee,幸猫是猫头 + LUCKY CAT。
从图形看,鹿的角、猫的曲线,是完全不同的动物特征;文字上,“luckin” 是独创品牌名,“lucky cat” 直译 “幸运猫”,组合逻辑天差地别。就算颜色都带点蓝,也只是同色系 —— 蓝色又不是瑞幸申请的专利色,满大街的蓝标品牌,难道都算侵权?
按照 “普通观察者测试”,消费者逛街时,扫一眼 logo,首先捕捉的是核心图形和文字:鹿头 vs 猫头,luckin vs lucky cat,这些差异足够明显。要是连鹿和猫都能认错,那不是消费者眼神差,而是判决把 “视觉常识” 踩碎了 —— 毕竟,没人会把星巴克的美人鱼看成瑞幸的鹿,但按这判决逻辑,说不定哪天也能判成 “整体风格近似”。
二、举证和赔偿:拿小品牌的 “弱小” 当把柄
判决里有个关键逻辑:幸猫没提交品牌使用费证据,所以法院直接采信瑞幸的 “至少 172 万获利”,还翻两倍搞惩罚性赔偿。这操作,说白了是拿 “举证能力” 当 “定罪依据”。
小品牌和连锁巨头的财务规范度本就天差地别:瑞幸有专业法务和财务团队,幸猫的加盟商模式可能连完整台账都存不全。就算没提交证据,也未必是 “故意隐瞒”,更可能是能力跟不上。法院直接推定 “获利等同于原告诉求”,就像老师因为学生没写作业,直接判 “你肯定考了零分”—— 逻辑链断得离谱。
更要命的是,侵权获利和 “商标混淆” 必须直接挂钩:加盟商交钱,是因为觉得 “幸猫像瑞幸” 才加盟,还是认可幸猫的模式?判决没论证这个核心前提,就把加盟收益全算成 “商标侵权账”,相当于硬说 “你赚钱就是抄我”,这和耍流氓有啥区别?
三、品牌大≠能垄断设计:别把 “知名度” 玩成霸权
瑞幸的高知名度值得保护,但保护的是“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品牌的能力”,不是让它垄断 “蓝色、圆形、动物图形” 这些设计元素。
举个例子:如果因为瑞幸用了蓝色圆形鹿头,其他品牌就不能用蓝色圆形猫头、狗头,那设计圈直接原地死机 —— 颜色、形状、动物都是公共设计语言,凭啥大品牌用了,小品牌就得绕道?商标法防的是 “混淆”,不是 “雷同”,要是把 “风格近似” 都算侵权,以后小品牌连 “设计灵感” 都得向大厂交保护费。
这场判决最让人不安的,不是 500 万的数字,而是司法逻辑的偏移:明明有 “普通观察者测试” 的标尺,却偏要搞 “整体风格玄学”;明明该区分 “举证困难” 和 “故意隐瞒”,却把小品牌的弱小当把柄;明明商标法保护的是 “识别权”,却快把它变成 “设计垄断权”。
真要保护知识产权,就得回到 “普通观察者” 的视角 —— 消费者能分清鹿和猫,法律就该认账。否则,商标法迟早变成大厂的 “护崽符”,把小品牌的创新火苗,全按在“像不像” 的指控里掐灭。(LogoDesign标设网/于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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