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骗情人1100万转给妻子挥霍,给妻子的钱,情人能要回来吗?
骗富婆钱给老婆花,还真少见,给妻子的赃款赃物,应该依法追回。
浙江嘉兴男子李某(化名阿豪)隐瞒已婚事实,虚构知名企业高管、拥有豪车豪宅等“精英人设”,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胡某(化名小美)信任。5年间,李某以“投资园林”“托关系救人”“购房定金”等虚假理由,累计骗取1105万余元,并将赃款转账给妻子。部分用于妻子消费、打赏网络主播、租赁豪车、与其他异性交往等高额支出。2023年8月,李某得知小美通过法律途径追款后,火速转移夫妻共有房产至妻子个人名下,并通过法院调解离婚,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试图切断财产关联。
骗子被判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万元,责令退赔未追缴的1105万余元。
问题来了,转移到妻子名下的钱能追回吗?
1.涉案赃款赃物,都应该依法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2.妻子无偿取得财产,应该依法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3.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且支付对价,不应追回。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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