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封面新闻7月20日报道,在侦办2015年的“20 世纪福克斯传销案”中,原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侦中队队长肖某某与传销组织主犯戴某的律师费某,共同接受了戴某920万元贿赂被查处。其中律师费某分得220万元,中队长肖某某分得700万元,受贿的还有主审法官廖某20万元。在此案中,公安机关除了刑侦中队队长伙同主犯戴某的律师受贿外,本案专案组组长、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侦大队大队长陈某某,竟将自己负责侦查的主犯戴某用2500万元涉案资金购买的分红型保险资料,在移送起诉材料时没有一并移送,锁在自己的抽屉内睡大觉。导致2500万元涉案资金没有及时追缴,也没有纳入对主犯戴某的量刑。2022年,相关部门发现了这起传销案件背后的猫腻,重新启动对主犯戴某的调查后,案件中隐藏的腐败才浮出水面。
无独有偶,类似案件湖北省潜江市也有一起。据法治时报6月16日报道,2014年4月,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潜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涉案人员被抓获,涉案电脑、公司账目等证据被扣押。为了脱罪,公司董事长任某通过中间人,向时任潜江市公安局局长肖某行贿190万元、向时任潜江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支队长王某行贿40万元、向时任潜江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侦查大队大队长熊某行贿20万元。这些办案人员受贿后,向犯罪嫌疑人任某面授机宜,依计而行的任某便得到了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不予移送起诉的结果。如果不是2021年9月,湖北省公安厅指定应城市公安局重新立案侦查,这些徇私枉法的办案人员不知还要放走多少坏人,冤枉多少好人呢!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执法队伍中的腐败可谓触目惊心。这两个案件几乎在同一时期,发生在同一省份,说明这种“警察收钱、律师分赃、法官放水”的腐败链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反腐败和对司法系统的整顿已进行了多年,但司法腐败依旧屡禁不止,说明滋生腐败毒瘤的土壤并未铲除。根本原因在于对案件的侦办、诉讼、审判权缺乏刚性制约。无论是在咸宁市侦办的“20世纪福克斯传销案”,还是潜江市侦办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对于案件证据的取舍,基本上都是案件主要负责人说了算。证据的取舍不仅决定着案件的侦查方向,而且还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定性。而案件的定性又决定着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受到刑法处罚。这种办案模式,为案件侦查阶隐段匿证据、收受贿赂提供了极大的操作空间。侦查案卷虽然最终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但这种依据案卷材料的纸面审查,很难发现事件背后的真相。即使退回补充侦查,如果办案人员有意包庇,也只不过是再走一遍程序而已。
中央纪委曾指出,政法系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违纪违法人员居多。刑事检察、执行审判等环节成为腐败高发区。在“20世纪福克斯传销案”中,刑侦中队长肖某某分得700万元,法官廖某收受20 万元,他们共同为戴某的轻判创造条件。更值得深思的是,律师群体的异化加剧了司法腐败。本案律师费某在分得220万元贿赂后,更是构成了一条“律师— 法官 — 警察”的利益输送链。当法律职业共同体,异化为腐败共同体后,司法公正的防线必然崩塌。这种司法腐败用合法程序掩盖非法目的,让正义蒙尘,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对比黑恶势力有过之而无不及。
面对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除了刮骨疗毒,重塑法治信仰外,更要探索和健全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特别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移送起诉材料,公安机关内部应建立集体审查决策机制,能有效监督个别领导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证据,避重就轻的枉法行为。针对关键岗位权力集中问题,应推行定期轮岗制,打破“地头蛇”式的权力垄断;建立“类案监督”机制。对长期未结案、证据缺失的案件应进行专项评查,防止“20世纪福克斯传销案”中刑侦大队长陈某某式的证据隐匿行为。司法公开应从“选择性公开”转向全面公开,很多司法腐败案就是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被手握权力者钻了空子。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征程中,我们必须用铁腕手段守护司法公正,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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