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焦点:公司安排劳动者到新单位工作,赔偿金应该连续计算。
案情简介
2014年,张某入职河北某线缆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向给其缴纳社保,且一直通过公司经理唐某向其发放工资。2023年该公司在北京成立了分公司并让张某去北京分公司工作,并从2023年起以北京分公司的名义为张某缴纳社保。在此期间,张某在工作上一直受公司经理唐某的管理。
2025年初,公司经理唐某通过微信告知张某,因公司业绩不好春节过后便不再需要司机了,让其另找工作。张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双方私下协商无果。张某于2025年向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2014年至2025年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未发工资;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4-2025年)。
争议焦点
1、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2、张某工作期间更换了单位,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裁判要旨
仲裁委员会认为:1.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北京分公司的成立时间是2023年11月,张某关于双方在2023年11月之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因公司主体尚未成立,本委不予采信。北京分公司认可双方自2023年11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且有社保证明,故本委不持异议,认定双方自2023年1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
2.关于违法解除。解除劳关系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方时生效,根据公司经理唐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库房不打算找司机”、“赔钱多”,但上述理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3.关于赔偿金的支付年限,张某自2014年入职公司后就一直在唐某的领导下工作,唐某是河北某线缆公司的经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看到张某多次向唐某说明其工作了十余年,对此唐某并未否认,唐某也说自己在公司干了20多年,双方的对话内容与张某的主张基本相符,故采信张某的主张,自2014年起计算赔偿金年限,共计119000多元。
案例评析
1.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性: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享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前提。只有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才能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还能享受带薪年假、病假工资、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在工作中受伤时,确认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和获得工伤赔偿的关键。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部门通常不会受理,劳动者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
律师提醒:入职后第一件事就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留好微信上的工作沟通记录。
2.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公司要求员工更换工作单位时,员工一定要记得留下记录,证明是由于公司的原因而变更到新的公司,这样才能在维权时争取最大权益。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
阳献鹏律师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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