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程序规定。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节,其中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审理的庭审程序分别作了规定。考虑到当时规定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人可以不出庭,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必须出庭,因此,在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本条删去了“自诉”二字限制,增加了可以同“公诉人”辩论,本条规定的庭审程序适用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这样规定,有利于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也有利于查明案件的情况,正确定罪量刑。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和自诉案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宣读起诉书。在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后,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如果是公诉案件,应当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自诉案件应当由自诉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起诉书。(2)互相辩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如果不认罪,经审判人员许可,可以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被告人委托了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辩护人也可以参加辩论。辩论必须向审判人员提出发言请求,经许可后进行。辩论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可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或部分事实、理由、证据等辩论。
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并就反诉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等进行互相辩论。
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能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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