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口头承诺,让数百万元债权失去保障。
2023年初,B建筑公司承接了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A公司拖欠工程款达560万元。多次催要无果,B公司负责人王某心急如焚。
此时,与A公司有合作关系的C公司老总丁某出面协调,在协调会上拍着胸脯说:“放心吧,A公司不给钱,我C公司负责!”王某将信将疑,丁某随即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信息:“我保证贵司资金安全”。
基于对丁某的信任,B公司未再坚持要求A公司提供书面担保。然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A公司仍未付款,C公司也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B公司无奈将A公司和C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对56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01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560万元及利息,驳回B公司对C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C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有三:
第一,丁某在协调会上的口头承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保证合同书面形式要求;
第二,微信中的“保证资金安全”表述未明确约定当A公司不归还本金时由C公司归还,亦未载明保证方式、范围等具体内容;
第三,丁某虽提出过用车位或房屋抵债的方案,但双方最终未达成协议,不能视为C公司自愿履行保证义务。
02 法律分析
场景一:纯粹口头承诺
“他不还钱,我帮他还!”生活中,这样的口头保证承诺屡见不鲜。然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合同,口头的保证承诺不能成立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合同。
在巨野法院审理的一起装修合同纠纷中,被告刘某介绍原告王某为李某承揽装修工程。当李某拖欠工程款时,刘某口头承诺:“放心吧,李某肯定给你,他不给你我给你”。
法院最终认定,刘某的口头保证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不承担保证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口头保证如同沙上建塔,看似坚固实则毫无根基。保证合同作为单务合同,法律要求书面形式既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是对保证人的警示。
场景二:模糊的电子担保表示
随着通讯方式电子化,通过微信、短信等作出的“担保”表示是否构成有效保证?司法实践中有严格标准。
在龙岩中院(2022)闽08民终1164号案件中,林小青在微信聊天中做出“担保”表达,但法院认为该表述未明确约定当主债务人不还款时的代偿责任,也未载明保证方式、范围等具体内容,更无可靠的电子签章,因此不符合保证合同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福州律师网评析指出:即使微信聊天中有“保证资金安全”等表述,若未明确约定代偿责任,也不构成有效保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电子数据虽属书面形式范畴,但保证合同的核心是明确代偿责任的意思表示。模糊的“担保”表述如同没有骨架的躯体,无法支撑起法律上的保证责任。
场景三:内部文件或非正式函件
在保证合同认定中,文件的性质和接收主体同样关键。某银行与新兴公司的纠纷案例中,银行内部批复文件载明“待船舶建成后由新建船舶抵押置换保证”,但法院认为该文件系银行内部履行贷款审批流程形成的文件,不能构成对债权人的承诺,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
同理,若《承诺函》并非针对特定债权人作出,法律上该债权人也没有表示接受的资格。
03 书面形式的法定要求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保证合同的三种有效书面形式:单独订立的书面保证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书面保证函(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书面形式的价值不仅在于证据固定,更在于其具有的警示功能——提醒保证人一旦签字将承担法律责任,促使其谨慎行事。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合同的变更同样需要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保证担保范围的变更、保证期间的变更等,必须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发生变更效力或保证人可拒绝承担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04 例外情形
在极少数情况下,口头保证可能被认可:
第一,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若保证人已履行主要保证义务且债权人接受,即使无书面形式,保证合同也可成立。
第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口头保证存在。如对口头承诺进行了录音,且内容清晰明确,部分法院可能认可其效力。
但需注意,这些例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极为严格,债权人不应抱有侥幸心理。
风险提示: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因细节差异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截然不同。若遇类似纠纷,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法律意见。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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