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化城管罚送告〔2025〕1号
单位名称:化州市河西街道三里堂村沙埚第一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黄康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982MF2239570K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三里堂沙埚村18号
单位名称:化州市河西街道三里堂村沙埚第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黄景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982MF22394900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三里堂沙埚村52号
单位名称:化州市河西街道三里堂村沙埚第三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黄阿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982MF2156978A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三里堂沙埚村123号
单位名称:化州市河西街道三里堂村沙埚四队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黄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982MF21857605
根据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反映当事人建设的门口垌逢城花园一区一期工程涉嫌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和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有关线索,现已调查终结。化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7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化城管执法字(2025)3-65-16号),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化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化城管执法字(2025)3-65-1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化州市河西街道三里堂村委会沙埚村门口垌建设的逢城花园一区一期工程项目,于2021年4月开工,地类:属于集体用地性质,开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规划条件手续,占地面积3089.71平方米,已建成4栋,其中1栋、2栋已建成主体,3栋、4栋已装修完成,共4栋已建设面积30971.46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24420.31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6551.15平方米),并于2024年4月完成工程建设,其中3栋、4栋已投入使用,现场生活用电(包括各住户用电)电线乱拉乱挂,不规范裸露在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截案发止,当事人尚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及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或见证人)签署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实照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案发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错误认识不到位,未能端正态度,未积极配合调查以及拒不提供资料证据。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工程质量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B301.58.1条之基准,建议按从轻档次中取从重予以处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消防类)第B801.58.4条之基准,当事人尚未改正的,建议按从重档次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转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3565499.5元的2.5%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壹佰叁拾柒点肆捌圆整(¥339137.48元);(2)对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圆整(¥4500元)。以上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仟陆佰叁拾柒点肆捌圆整(¥343637.48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化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股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志浩、杨琼林
联系电话:0668-7287029
单位地址:化州市鉴江区北京东四路(交通大楼11楼)
化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 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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