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民法典》第795条所规定的内容既包括合同“实质性内容”,但也不都是合同“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界定是为了保证招标人能够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理想的中标人,也是为了保证竟标人之间存在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故判断“实质性内容”的标准主要看是否对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是否影响招投标秩序,是否影响竞标人公平公正地参与竞标。具体包括:
(1)工程范围。工程范围并不仅仅指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结构与面积等,更主要是指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不同的工程范围对施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求不同,而且施工人投人的设备、人力等也不相同。工程范围直接决定施工人获得利润的多寡,增加或者减少工程范围直接影响施工人的利益。工程范围通常情形下由招标人即发包人确定,而不是由投标人即施工人确定。
(2)建设工期。建设工期是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者期限。工期通常与工程范围直接相关。在同样的施工力量和施工技术条件下,工程范围越广,工程量越大,施工的周期也越长。
(3)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收取工程价款是承包人最主要的权利。在工程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不变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高低往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决定是否选择对方订立合同的最主要考虑因素。
(4)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是指依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5)其他实质性内容。除了建设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工程价款外,在特定建设工程及当事人情形下,其他的可能限制或者排除其他竞标人的条件的合同内容也构成《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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