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形式与名称: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名称应当包含 “资产评估” 字样
二、人员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需有 2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需有 8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或股东条件:合伙人或股东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取得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且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四、注册资本: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
五、经营场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需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六、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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