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错误行政处罚的司法救济路径
文/北京陈律师
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后矛盾,折射出行政执法中事实认定与程序正义的致命裂痕
一、案情回溯:一场“未完成交易”引发的法律争议
2018年9月29日晚,湘潭市公安局突查岳塘区维纳斯酒店,在715房间内,喻某某(化名)与失足妇女肖某被警方当场控制。关键事实如下:
时间节点:肖某刚询问喻某“需要800元还是1000元的服务”,尚未得到回应即被破门而入的民警抓获;
执法记录: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记载“二人正在商量卖淫嫖娼价格”,但在正式处罚决定书中却表述为“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处罚结果:喻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理由为“嫖娼情节较轻”。
喻某出拘后毅然提起行政诉讼,核心诉求直指公安机关的双重事实认定矛盾与程序违法。
二、法律交锋:为何“商量价格”不等于“准备实施”?
(一)嫖娼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卖淫嫖娼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三要件:
1. 主观上就交易达成合意;
2. 已谈妥价格或支付财物;
3. 已经着手实施性行为。
本案致命缺陷:
喻某与肖某尚处于价格磋商阶段(肖某报价后喻某未应答),未形成合意;
无证据表明双方已发生肢体接触或脱衣等“着手实施”行为。
(二)程序违法:事实认定的“偷换概念”
湘潭市两级法院明确指出:
“商量价格”与“准备实施”属于不同法律事实,前者仅为预备阶段,后者指向实行阶段。公安机关在告知阶段和决定阶段采用不同事实表述,实质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
三、律师实战:行政诉讼如何击破错误处罚?
在我代理的同类案件中,胜诉核心往往依赖于三大策略:
策略1:穿透“事实认定”的迷雾
证据链解剖:重点审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转账记录等是否形成闭环。例如本案中,喻某坚称“未谈妥价格”,而肖某证言称“价格由酒店统一制定”,印证交易合意未达成;
时间线重构:通过执法记录仪时间戳证明,从肖某进房到民警破门仅3分钟,客观上不具备“着手实施”条件。
策略2:锁定程序违法硬伤
公安机关常见程序漏洞包括:
告知笔录与处罚决定书事实描述不一致;
单人询问、笔录无当事人签字;
超6个月追究时效仍处罚。
本案中,文书矛盾直接触发《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事由。
策略3:激活公安部批复的适用性
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忽视2003年公安部批复的效力。我们曾通过当庭展示批复原文,结合最高法案例,向法官论证“仅商议价格不处罚”的执法边界,促使法院采纳专业观点。
四、类案启示:公民维权与执法优化的双重路径
对公民的警示
沉默不等于认罪:如遇类似查缉,应明确声明“未达成交易”,并拒绝在事实不清的笔录上签字;
证据意识:第一时间索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比对与决定书的差异;
司法救济必要性:本案喻某在拘留执行完毕后才起诉,仍获法院支持,证明行政诉讼不受处罚执行影响。
对执法机关的镜鉴
公安机关应避免“有违德嫌疑即处罚”的思维,严守三重底线:
1. 紧扣法定构成要件,不以道德评价替代法律定性;
2. 确保文书一致性,防范程序硬伤;
3. 对“情节轻微”案件优先适用批评教育。
陈律师总结:在法治细节中捍卫权利
湖南湘潭案绝非孤例。在我代理的31起涉嫖娼行政处罚诉讼中,近半数因“事实认定扩大化”或“程序违法”被撤销。法律不惩罚“意图”,只规制“行为”。当执法者模糊预备与实行的边界时,公民更需要通过专业诉讼筑牢权利堤坝——这既是法治的代价,也是法治的荣光。
法律是精密仪器,容不得模糊的刻度
——北京陈律师·专注于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附:维权行动指南
若遭遇类似处罚,请立即:
1. 保存《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等文书原件;
2. 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时效自知道处罚之日起算);
3. 聘请专业律师调取执法记录仪、询问录像等核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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