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读者朋友们:
自小编5月13日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回复:未取得发票的支出满足条件可以税前扣除》以来,后台收到了许多热心读者的留言与讨论。其中既有对实务操作的追问,也有对政策逻辑的思考,更有对企业税务困境的共鸣。这些声音像一面镜子,既让小编看到读者对税务知识的疑问,也提醒着我:政策的落地需要更精准的解读,争议的解决需要更真诚的沟通。
在此,小编首先要向每一位留言的朋友道一声“谢谢”——是你们的关注,让税务实务的探讨有了更鲜活的温度;也是你们的困惑,让小编更深刻地意识到:税法不仅是条文,更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共同守护的“规则共识”。
今天,小编选取三位读者的典型问题,结合政策原文与实务经验,尝试给出更清晰的解答。
回应一:税法原则与28号文的“纲”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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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困惑:“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与收入有关的实际发生支出可扣除’,未提‘必须有发票’;但28号文强调‘只有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支出发票才能扣除’,是否矛盾?”
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理解税法的“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操作指引”的关系。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表述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实际发生”“相关性”“合理性”是实质性要件,是扣除的前提;而“发票”则是形式性凭证,是证明这些要件成立的“证据之一”,而非“唯一条件”。
28号文的作用,是将税法的抽象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实务规则。它并非“新增限制”,而是通过明确“扣除凭证的种类、取得时间、补正要求”等细节,帮助企业更清晰地证明“支出符合税法扣除条件”。例如:
- 若交易对方是增值税纳税人(如企业),发票是最直接的凭证;
- 若对方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如零星支出),收据+身份信息+付款记录也可作为凭证;
- 若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取得发票(如对方注销、撤销),可凭相关资料追补扣除。
简言之,税法第八条是“总纲”,28号文是“细则”;前者规定“什么能扣”,后者回答“怎么证明能扣”。二者逻辑一致,不存在矛盾。
回应二:增值税之重与营商环境的“变”与“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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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困惑:“税务机关与企业因增值税管理成本太大,冲击营商环境,是否该重新考虑增值税存在的意义?”
这一问题的背后,是对“税收征管效率”与“企业发展活力”关系的深层思考。
首先,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2024年占全国税收收入约35%),其“环环抵扣、道道征税”的设计,确实对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发票开具、认证到稽核,每个环节都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协同。但这种“高成本”背后,是更公平的税负分配:避免重复征税,助力产业链专业化分工,尤其对中小企业而言,增值税抵扣机制能有效降低实际税负。
其次,关于“冲击营商环境”的担忧,需要客观看待。近年来,税务总局已推出多项改革优化征管:
- 简化流程: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部分纸质发票;
- 便利服务:“非接触式”办税、“容缺办理”机制,减少企业跑腿;
- 精准监管:依托大数据分析,对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对高风险行为“精准打击”。
- 任何税制的完善都是动态过程。与其讨论“是否取消增值税”,不如关注如何在现有框架下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例如扩大电子发票覆盖范围、优化留抵退税流程、加强政策宣传辅导等。
- 毕竟,营商环境的优化,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共同成长”的过程。
温馨提示:更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负担重的问题,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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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困境与政策温度的“破”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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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困惑:“上家欠税跑路,导致我们无法取得发票,被要求补税和滞纳金,能否退还?”
这类问题的核心,是企业因“上游企业违规”承担了额外税负,如何通过政策救济减少损失。
首先,我们理解企业的无奈:上游企业走逃失联,导致下游企业既失去了交易款项,又因“无票”面临补税,堪称“双重损失”。但根据现行规定,税务机关的征管逻辑是“以票控税”——企业需对自身取得的凭证合法性负责。若因上游企业问题导致无票,企业需先证明“支出真实发生”(如合同、付款记录、物流单据等),再通过以下途径争取权益:
- 追补扣除:若能在税务机关告知后60日内补开、换开发票(如联系上游企业清算组或通过法律程序取得凭证),仍可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 税务核查:若已按规定留存“支出真实”的证明材料(如对方破产清算公告、法院判决等),可在汇算清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申请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争议解决:若税务机关坚持补税且无合理理由,企业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权益(需注意60日的复议申请期限)。
需要强调的是,税务争议的解决需要“证据说话”。企业日常经营中,应尽可能保留完整的交易痕迹(如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这是应对风险最有力的武器。
有话要说
从税法的“刚性”到实务的“柔性”,从企业的“困境”到政策的“救济”,我们始终相信: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最终目标是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公平的环境。
28号文的出台,不是为了“刁难企业”,而是为了让“无票扣除”有章可循,避免“一概不允许扣除”的机械执法,也让“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它既划定了红线(如虚假补票必罚),也预留了空间(如追补扣除、特殊凭证认可)。
最后,再次感谢每一位读者的信任与建议。税务实务的复杂性,远非一篇文章能穷尽;但小编愿做一座桥梁——一头连政策,一头连企业,用更通俗的语言、更贴近实际的案例,帮大家理清思路、规避风险。
愿每一份努力都被看见,每一份合规都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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