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纪委、宜春市监委对丰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徐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徐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廉洁底线失守,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贪欲膨胀,擅权妄为,肆意插手消防工程项目,利用消防执法权设租寻租,为他人在消防工程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徐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徐强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经宜春市监委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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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
对于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为一个月。《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四章、第五章较为全面地规范了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工作衔接机制。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衔接主要是指怎样依法确定起诉意见书的制发机关和致送机关,也就是立案调查的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路径选择与确定。
依照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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