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女子诉廊坊银行借款1.13亿不还案件,一审重审被驳回起诉。7月10日,廊坊市民王某收到广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该院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故驳回原告起诉。
除借款1.13亿不还被起诉外,廊坊银行还发生过储户3000万元存款失踪案件。巧合的是,这两个事件的当事人均为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该行时任副行长刘健已逃亡国外,该行时任行长杨娜也已受到开除处分。
借款1.13亿不还被起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原审一审判决书载明,原告王某称,自2014年4月2日起,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以为该行借款企业寻求短期资金周转为由,多次从她本人处借款。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在《借款协议》中借款人落款处加盖公章并由该行时任行长杨娜在负责人处签字。截至起诉之日,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尚欠王某借款本金逾1.125亿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经王某多次催要,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一再拖延,拒绝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出于对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时任行长杨娜的信赖,同时也是按照杨娜的要求将案涉款项直接转入案外人账户,且案涉《借款协议》不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亦盖有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的印章。据此可以推定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辩称,王某2015年以后的转账并非转入该行账户以及该行指定的账户,而是转入案外人的账户,与该行无关,该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广阳区法院认为,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定与出借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该行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自身在内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胜诉,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偿还王某全部本息共计1.125亿元及相应利息。
廊坊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某认可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10月27日期间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与其签订的5份借款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王某主张其自2015年11月23日开始向案外人王海滨、孙影、张铁等人转账的款项共计20120万元系受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时任行长杨娜的指示,并主张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王某并未就上述款项与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王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转账行为系受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时任行长杨娜的指示;其次,上述款项并未进入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账户,该行并非实际用款人。庭审中,王某亦认可上述款项的部分本金及利息系由案外人进行偿还。王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就上述款项与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其主张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
2024年4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裁定书显示,王某还主张她在2016年10月8日通过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POS机刷卡的方式向该行账户转入1000万元。一审中,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否认收到了上述款项,并申请一审法院向调取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并未调取。本案发回后,应就该1000万元款项是否转入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账户进行重新核实,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
3000万元存款失踪案已败诉
据悉,案发后,廊坊银行相关负责人向王某承认杨娜存在违规行为,在2017年7月已被开除。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杨娜在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担任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负责人。期间,该行还发生储户3000万元存款失踪案件,并被该储户告上法院。
案卷显示,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2日,王某与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王某在该行开户并存款300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将3000万元转入协定存款账户,后发现30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对此,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辩称,公民个人不具有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的主体条件,案涉协定存款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这个协议虽说是一个存款合同,但这笔钱是过桥资金,不是存款,协议里约定的存款利息等是违法的”,本案的实际情况是王某利用《协定存款合同》作为通道工具,将3000万元向实际用款人进行借贷。因此,王某所谓案涉资金损失应由实际用款人赔偿,该行顶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我们了解,武某、刘某等均是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副行长刘健亲属,现在刘健已经逃往国外,更进一步证实该行内部员工作案的可能性。”王某称,2017年5月12日,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向其支付了300万元利息,协定存款合同中“2017.5.12结息300万转王某”是刘健写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性质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廊坊银行将案涉资金自行转给用款人。王某的3000万元存款被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的工作人员将资金自行转给了第三人武某,本案查明的事实也不足以认定武某是实际用款人,故廊坊银行应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返还王某2700万元存款及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合自澎湃新闻、新黄河、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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