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作为纪检监察案件审查调查的关键证据,其收集与提取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实践中,以下常见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并严格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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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复印件的规范使用
1.原件模糊处理:对褪色、复印后模糊的书证,制作人须在复印件上书面说明模糊内容,在对应位置签名并注明日期。
2.跨卷宗使用:同一证据用于不同问题的,需复印至对应卷宗,首页注明:“此材料复印于本案第×卷,共××页,已与原件核对无异”,由2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
3.归档卷宗材料提取
首页注明:“此材料系复印件,共××页,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因档案管理原因未能取得原件,原件存放于××纪委××监委档案处”。档案处在首末页及骑缝处盖章。提供人及至少2名调取人签名、注明日期。
4.本委未归档卷宗提取:参照上述归档卷宗材料提取规范执行。
5.外单位案件材料提取:通过规范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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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记录的全面收集与印证
对于涉案人在常住地以外或境外实施的职务犯罪,需重点收集:
1. 关联记录:出入境记录、车票/机票、出行审批文件、参会通知等。
2. 视听证据:相关监控录像、出入登记记录。
3. 关键核对:必须严格审核被调查人供述的出行情况与上述证据是否一致。发现矛盾需及时排除或补证,严防出现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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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公司工商资料的调取与筛选
1.调取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是基础;涉及股权变更的,股东变更资料必不可少。
2.调取方式:
官方下载:审查调查人员(至少2名)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下载打印,在打印页注明调取情况并签名、注明日期。
部门调取:根据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调取。
入卷原则:严格根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组卷,无关材料不入卷。
重要提示:案件监督管理室数据查询中心获取的公司材料,目前仅限内部分析研判,不宜直接作为证据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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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动提供书证的规范接收
两种方式:
1.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正式调取;
2.由提供人在材料首页注明“此件共××页,由本人主动提供”,并:逐页签名、捺指印;或在首末页签名、捺指印,并加盖骑缝指印(适用于多页材料)。两名以上审查调查人员需在首页签名、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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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事人出示书证的严谨要求
1.一般原则:询(讯)问中出示书证,应出示完整内容,不得由审查调查人员自行截取部分内容。要求被出示人明确指出与案件相关的部分并阐明辨认意见。
2.例外情形:因审查调查需要或案件保密等特殊原因,可仅出示相关部分,但必须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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