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39,以虚假资料骗取交易中心席位非法转走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方晓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1年第4期。
2、被告人方晓,男,湖北省武汉市。
3、方晓1995年私刻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银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太原证券业务部、业务部财务专用章、晋晓康等4枚印章,并假冒晋晓康在以上单位和部门的身份,向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申请交易员席位,骗取到武汉证券交易中心596号席位,方晓指定、并伙同邹川为596号席位的首席交易员,1995年4月,邹川利用596号席位交易员的身份将场内200万非法转到方晓指定的深圳融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上,方晓分给邹川31万后,将余款169万据为己有。案发后,邹川亲属退赃78万,方晓家属退赃40万。
4、武汉市中院一审判决方晓诈骗罪6年,武汉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提起抗诉。
5、湖北省高院二审改判方晓诈骗罪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10万。
6、司法观点,方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邹川合谋骗取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席位,诈骗公有财物,已构成诈骗罪,方晓冒名私刻多枚印章骗取596号席位起了关键作用,而且,在骗取到200万后,方晓将其中的绝大部分169万占为己有,应系主犯,原判一审中认定方晓从犯是错误的,应予改正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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