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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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是再审撤销原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撤诉的,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吗?
最高院在《吴龙彬、新余市东亚物资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再审案件被发回重审后,该程序属于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重新审理,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当事人在重审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再审的焦点问题是:一、二审裁定驳回吴龙彬的起诉适用法律是否有误。
就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又可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不同阶段。
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再审裁判作出并依法送达生效后,再审审理程序即告终结。
法院对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该案所有生效裁判已被全部撤销的情形下进行的,当事人的诉讼纠纷重新回到原一审裁判前的状况,是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新审理。
吴龙彬1999年提起的前案诉讼,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赣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至此,应视为该案的再审审理程序终结,重新开始一审程序的审理。
2017年8月2日,本院曾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明确:“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尽管该答复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与本案有所不同,但蕴含的基本前提是再审后发回重审已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发回重审案件已非再审案件,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
由此,本案再审发回重审后重新立案的(2009)余民一重字第00002号案应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吴龙彬在重审期间撤诉后又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
同时,鉴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与新立一审案件有所区别,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增加诉累,防止司法资源浪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等规定对发回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不影响本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的基本判断。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撤销原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撤诉,一般情况下可以再次起诉,因为此时重审程序应视为新的一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中撤诉后再起诉的规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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