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沙一世界,一米一乾坤。
6月14日,一件“小米”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赫然包含了“米”。
(别急,核定商品“小米”
上注册的“小米”商标
在后面)
这件“小米”商标虽然曾经有过驳回,但是没有驳回复审。
因为申请的商品项目多达20多项,驳回的估计就放弃复审了。
那就意味着“小米”商标在“米”商品上是直接初审公告的,公告期满,6月14日就核准注册了。
看起来似乎不科学,违反常理。
根据我国第10条1款7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或者第11条1款: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
通用名称
、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
,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果“米”和“小米”还只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那么此前的“小米”商品上核准“小米”商标,就只能解释为相同了吧。
去年5月14日,“小米”上的“小米”商标核准注册。
一般情况,商标名称和商品名称相同/基本相同,极有可能会被认定“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或者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等。
从农产品分类看,“小米”作为“米”的一种、谷物的一种,具有明确的通用性。商标审查实践表明,将商品通用名称注册在对应商品上,会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来源。
然而,这件57215674号“小米”商标,倒是经历了驳回、驳回复审以及对驳回复审不服的行政授权诉讼一审,国知局重作的驳回复审决定,后续进入初审公告,进而核准注册。
看得出来,这是国知局在履行职责驳回“小米”商品上的“小米”商标以后,驳回复审继续驳回,后续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重作的驳回复审才予以初步审定。
小米在“小米”商品上核准注册,难道是通用名称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微妙平衡?
问题来了,
苹果商品上注册苹果商标,会不会核准注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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