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社部 财政部 审计署第31号令)第二条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违规发放加班费、违规使用工会费和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等12种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单位和按公务员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这12种行为具体为: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结合《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六条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相关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五种类型: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奖金为1500元;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奖金为3000元;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奖金为6000元;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奖金为12000元;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奖金为20000元。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能否发放加班费主要看对象的身份。相关规定如下:
(1)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日修订)管理的人员,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2)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补贴政策调整》(人社部规[2017]9号)相关规定:
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义: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作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的,按加班1天计算。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人民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②补贴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③补贴标准: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由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调整为实行总量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月人均710元和本级各相关单位的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内人民警察实有人数,分别核定下达本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年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数量。
④发放补贴具体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政策规定,严格考勤,加强管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内公示。法定工作日之外不加班的,不得领取加班补贴。要保障人民警察正常公休权利,每月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一般不超过6天。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2013)17号)相关规定:
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义: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②补贴标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每加班1个小时补贴10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按加班的实际数计算,按月发放,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相关规定:
①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②工资标准:见《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a.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通知》规定:
(1)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
(3)实施办法:
a.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b.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①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②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③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
(4)工作要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部分单位变相为职工发放福利,存在单位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相关规定:
①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该条可以参照《中纪委 中组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中“监督检查部分”相关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此条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不同之处: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 【2017】32号)相关规定:
①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③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b.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c.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d.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e.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f.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g.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h.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④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2)《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工发〔2019〕20号)相关规定:
①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30%以上。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工互动保障得到帮助。
在职职工会员去世,工会组织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金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干鲜果品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②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a.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b.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c.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命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d.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e.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f.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g.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h.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1)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狭义的有价证券是资本证劵。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券者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狭义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直接称为有价证券乃至证券。
(2)在查处此类问题时,建议通过查阅举办重大活动的相关会议记录、正式文件、影像资料、会计账册、活动签到册等资料,通过类比分析等方式查看是否存在不是活动举办主体的单位却借用此活动名义报销相关费用情况,或者报销费用远远超过正常花费情况等,应予以重点关注。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问题,就是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只限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按说事业单位已经执行了绩效工资,原来的年终一性奖金已经纳入到绩效工资总量中,但似乎还有些事业单位另行发放,有些还将发放基数扩大到全部工资,这就是文件所提到的超标准、越范围发放了。此文一出后,这种现象应该要彻底清理了。
至于未休年休假补贴,也属合法合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符合实际,按程序审批发放也无可厚非,但有些单位钻空子,将此福利化,不管休没休,全休还是半休,都变相造表发放,显然这也在打击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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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性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但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逐渐失序。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水平相互攀升,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发放津贴补贴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200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阻力和问题:一是部分地方调控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市地以下机关存在盲目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倾向;二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惩处制约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滥发各种奖金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突破政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逐步显现;三是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之间收入分配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四是财政支出压力明显加大。改革规范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越来越多,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防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死灰复燃,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扎实推进下一步工作,有必要就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何给予处分进行规范,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
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后,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
关于“津贴补贴”的范围
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地方和单位为规避相关规定,不以津贴补贴而以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名义或形式发放钱物,致使这些违规乱发钱物的行为难以处理。为便于在实践中掌握,避免以各种名目乱发钱物行为的发生,《规定》将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纳入“津贴补贴”的范围,在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这样规定,做到了与现行津贴补贴的项目、分类相对应,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关文件相衔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构成
按照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实行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即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和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规范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项,各地标准各不相同。四是改革性补贴,即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向公务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包括班车补贴、公务用车补贴。因各地改革进展不一,其具体项目和标准也不相同。
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四是改革性补贴,各地补贴项目和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比照机关发放,有的地方与机关发放项目和标准不同。
关于《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两类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此,《规定》第三条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作为适用对象。
对于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实施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的后果,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主要考虑是:第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对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应当适用该规定;第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规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第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为便于操作,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给予处分时,可以参照《处分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
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表现形式
《处分规定》列举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表现形式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一致。一是综合具体执纪执法工作中常见情况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单位提供的意见建议,在第四条中归纳列举了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规范后继续以有价证券、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典型违反财经纪律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二是在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中分别明确,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不按规定核算津贴补贴,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以及不制止、不查处管辖范围内已经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等八种违法违纪行为,并设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处分档次。
关于处分档次的设定
综合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从定性方面可以将其归纳为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政纪律、失职渎职等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处分规定》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此外,为挽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造成的损失,《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如何处理专门作了规定,即“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来源 :中纪委、财会审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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