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食药环刑事案件辩护中,主观故意的认定直接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被告人若要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需通过系统性证据构建与严密逻辑抗辩,从多个维度打破控方指控逻辑。
结合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可从以下核心路径展开辩护:
一、解构控方推定逻辑:以客观行为反证主观不明知
司法实践中,控方常通过职业经历、交易异常性等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 “应当知道” 涉案物品的危害性或违法性。被告人需针对该推定逻辑,构建反向证据链,以客观行为证明主观上的不明知。
1. 针对 “明知推定” 的反向证据链构建
自身及亲属食用证据:
若被告人或其家属长期食用涉案食品或药品,可作为其主观上认为产品安全的有力证明。在 “某作坊生产有毒豆芽案”中,被告人提供近一年家庭食用记录及邻居频繁借用其家豆芽食用的证言,充分证明其未意识到所添加的 6 - 苄基腺嘌呤的危害性,最终法院认定其缺乏主观故意。
合法程序依赖抗辩:
若涉案产品通过海关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等官方程序,被告人可主张合理信赖官方审查结论。“进口玛咖咖啡案”中,被告人进口产品时已取得海关通关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书,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前,法院认定其对产品违法性缺乏主观明知。
价格合理性证明:
提供进货价格与市场均价的对比数据,若价格无显著异常,可反驳控方以 “低价收购” 推定明知的逻辑。“非法收购废铁桶案”)中,被告人提交同期多家废品回收站收购价格表,及与上家签订的正规交易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收购价格符合行业标准,法院最终未采纳控方 “低价推定明知” 的指控。
2. 新型物质认知可能性的技术性抗辩
对于未被明确列入禁止名录的新型化合物,被告人可从认知可能性角度抗辩,证明自身不具备知晓其危害性的能力。
专家证言与学术研究:
邀请毒理学家或行业专家出庭,结合相关学术研究,证明该物质毒性未被广泛认知或未被权威机构列为有毒有害成分。“新型咔哇水案”中,被告人引入《毒物学杂志》关于涉案成分 γ- 羟基丁酸内酯的研究论文,论文显示案发前该物质危害性无明确公开研究结论,且未列入国家相关禁止名录,最终成功推翻控方 “应当知道” 的推定。
行业惯例与合规证明:
提供行业通行标准、技术规范或同行操作案例,证明涉案行为符合行业常规认知。“自制药案”中,被告人提交当地流传多年的中药材炮制规范及十余家同行采用相同方法制作药品的记录,证明其按常规方法制作且未意识到成分超标,法院据此认定其无主观故意。
二、差异化辩护:结合个体特征与行为背景
不同行为人在职业背景、认知能力、交易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会影响其对涉案物品危害性或违法性的认知程度。被告人可结合自身个体特征与行为背景,进行针对性辩护。
1. 职业背景与认知能力的客观限制
文化水平与专业知识缺失:
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行为人,可主张其无法识别涉案物品危害性。“某土法炼油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仅具小学文化,从未接触环保知识,村委会证言亦证实此点。法院考量其认知能力局限性,认定其不知晓废机油属危险废物,缺乏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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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的责任切割:
单位犯罪中,普通员工若未参与决策且无专业背景,可主张仅执行上级指令,对行为违法性缺乏认知。“某药企生产假药案”中,生产线工人提交岗位培训记录和考勤表,证明日常工作仅按操作手册进行简单包装作业,未接触药品配方等核心信息,最终被认定无主观故意。
2. 交易链条中的合理信赖抗辩
复杂交易链条中,被告人若能证明对上游供应商或第三方机构存在合理信赖,可作为无主观故意的辩护理由。
上家资质审查证据:
提供上游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文件,证明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销售不合格兽药案”中,被告人提交上家兽药 GMP 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及每批次兽药检测报告,证明有理由相信所销售兽药合格,法院认定其无明知。
技术依赖与第三方背书:
若涉案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或获权威认证,被告人可主张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赖认为产品合规。“某化工企业排放超标废水案”中,被告人提供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合格报告,证明基于该报告认为排放行为合规,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程序与实体双重防御:刑行衔接与证据排除
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防御,通过审查行政程序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等方式,动摇控方关于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1. 推动案件回归行政法调整范畴
行政前置程序合法性审查:
若涉案行为仅违反行政规范且未造成实质危害,可主张属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某超市销售标签瑕疵食品案”中,被告人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此前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其销售的食品仅存在标签瑕疵,未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判决无罪。
合规整改与补救措施:
案发前主动召回产品、配合行政机关整改的行为,可证明被告人无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某酒厂生产甲醇超标白酒案”中,被告人自查发现白酒甲醇含量超标后,立即销毁库存产品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法院据此认定其属于过失而非故意犯罪。
2. 证据能力与鉴定意见的精细化质证
检材来源合法性质疑:
若鉴定检材提取程序存在瑕疵,如未全程录像、未同步封存等,可主张鉴定意见无效,进而否定控方关于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某电镀厂排放含铬废水案”中,被告人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发现检材提取未按规定密封,存在交叉污染风险,法院最终排除该鉴定意见。
鉴定标准适用性抗辩:
对于新型物质,若鉴定机构采用的检测方法过时或不适用,可申请重新鉴定。“某保健品添加双辛酚丁案”中,被告人引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质谱分析报告,证明原鉴定机构未准确识别双辛酚丁的分子结构,采用的检测方法不符合最新行业标准,最终成功推翻控方关于该物质为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的认定。
总结
证明主观无故意的核心在于以客观行为反证主观心态。
被告人需通过解构控方的推定逻辑、结合自身个体特征与行为背景进行差异化辩护、从程序和实体层面进行双重防御等方式,构建完整证据链,系统性动摇控方指控基础。
辩护过程中,被告人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针对个案特征设计合理的 “证据组合拳”,同时善用专家辅助人、但书条款等制度工具,推动司法机关作出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裁判。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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