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只能算我们老百姓口中朴素的敲诈勒索行为,但并不构成《刑法》里的“敲诈勒索罪”。
1、拾遗可以要适当的保管费,但不能狮子大开口
我国《民法典》对拾遗行为是有规定的。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所以,除非手机主人悬赏(也就是说好一定的价格)让人帮忙打捞,这时候有权利拿到悬赏金额,其他情况下,只能收取必要的保管费。
换句话说,你意思一下是可以的,而且我个人觉得别人帮忙打捞手机,给一点辛苦费也是应该的。但不能狮子大开口。
更不能像新闻里说的一样,故意又把手机扔回水里。这样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1)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手机扔坏了你得赔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很明确,东西虽然是你捡到或者捞到的,但不代表你有随意处置的权利。相反,你得妥善保管,不能故意损毁,否则是要赔偿的。
(2)其次是行政处罚——敲诈勒索的数额不够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只有敲诈数额较大的行为,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事发浙江杭州,按照浙江省的经济发展情况,达到“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的数额一般是4000元。新闻里索要的金额是1500元,没有达到浙江省“敲诈勒索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虽然没达到犯罪标准,但行政处罚是免不了的。不管索要“辛苦费”算不算敲诈勒索,起码在索要未果后将他人的手机强行扔到水中的行为,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实际上,桐庐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已经明确按照上述条款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桐庐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若景区管理不到位,可能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打捞的人敲诈勒索,景区是不用连带的。但如果景区没有明确提示游客不要携带手机去漂流,也没有给游客提供一定的帮助的话,其实在管理上是有失职的地方的。
特别是如果长期纵容新闻中的一些人出现在景区进行敲诈勒索,并不作为的话,那景区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实际上,在景区遗失物品时,景区是有义务提供帮助,帮忙打捞手机的,这点景区确实应该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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