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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厦门的一家软件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业务为进口软件后对软件进行重新设计再对外销售软件产品,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 Answer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5年6月20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常见问题》第2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答复如下,不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 你公司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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