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李哲 主编|李锦 审核|朱宗威 *文章为主编有态度原创出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出品 | 潇湘晨报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上月公开去年审理的一起案例一审判决书。公职人员梁某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却在获刑后仍在单位工作5年,并领取工资41万余元。其间,单位竟全程“不知情”。法院判决梁某返还工资。
缓刑≠免责,是基本共识。相关规定早已明确,公职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受到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应相应调整。《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白纸黑字,对何时停发工资、如何计发生活费等都有细致要求。
梁某长达5年“带薪服刑”,暴露相关单位人事管理的失察与监督真空的系统性问题。几个显而易见的疑问是:单位真的“不知情”吗?还是“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与用人单位没有进行有效的信息传递?单位内部财务、审计等竟无一人对梁某工资发放异常提出质疑?无论答案如何,此事都是对公职系统人事管理严肃性的一次严重挑战。
41万元能追回,但这不过是亡羊补牢。公众对相关单位履职能力的信任损失,这笔“隐形账”又该如何追回?制度建设,最怕纸面合规、落地失真。信息流转要顺畅,监督链条要闭环,规则执行要带着温度更带着刚性——这是对公权力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公众最起码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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