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
暂扣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将暂扣的148辆机动车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我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报废。
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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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城都市报、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一审/编辑:石丽丽
二审:黄亚琦
三审:陈小彬
监制:朱封金
出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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