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天价彩礼引发纠纷频发,最高院新规明确:节日礼物、日常消费不算彩礼,禁止借婚姻敛财,并细化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过高等情形的返还规则,让法律为婚姻减负。"
“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习俗,但随着各地彩礼数额的水涨船高,近年来各地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因此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统一类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
明确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明确规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因借婚姻索取财物实际上是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故应当坚决的予以打击。
明确规定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彩礼返还纠纷中,婚约双方的父母是否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是程序上主要的争议问题。因为在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均需要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必然也会有双方父母的参与。该司法解释中考虑到上述习俗,明确规定,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另外,不仅在婚姻财产纠纷中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在离婚纠纷中也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但离婚纠纷的主要诉求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因此在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新增两种情形下彩礼返还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为解决该彩礼返还的难点,该司法解释新增了两种情形下彩礼返还的规则:
第一,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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