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收受”贿赂的认识与理解
![]()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在认定犯罪时必须将行为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在主观范围内衡量客观危害的大小,在客观范围内认定行为的主观方面,只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因此,无论主观归罪还是客观归罪都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在认定犯罪时,主观方面必须要考虑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犯罪之罪名,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即便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也不应当定罪处罚。同样,如果行为人有预谋的犯罪故意,但是没有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也不能以其有预谋的意思而对其定罪处罚。
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体现为主客观相统一的辩证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简称《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该规定第一款辩证地体现出了主客观两方面的内容,而且着重强调通过“及时退还和上交”的行为推定行为人在收受请托人财物时有没有受贿故意。
一、由客观行为推定犯罪故意
(一)收受财物不必然有受贿故意
收受请托人财物是客观结果,客观上占有了财物,是否就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呢?比如,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请托人烟酒,但没有意识到其中藏着现金。因此,行为人虽然客观上收到并占有着现金,但不能推定其主观上必有受贿的犯罪故意。
(二)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是有无受贿故意的推定参考依据
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是客观表现,是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故意的重要参考依据。《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被动后果,即被查处时被迫退还或者上交。因此,“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蕴含着退赃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是行为人不具备受贿故意的反映。
二、故意受贿的不会“主动”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贿赂
主观隐藏于内心,无法轻易得知,只能通过外在行为推定。行为反映人的内心活动和意志。辩证地看就是,没有受贿故意必然会及时退还或者上交。
丰某洪受贿案(入库编号2023-03-1-404-012,一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于2006年至2013年收受请托人财物2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2年下半年退还12万余元,2013年7月被举报调查。
判决认为,“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应当是指行为人客观上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形。行为人是否及时退还或上交所收财物,只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故意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被告人明知他人系因其职务而向其赠送钱财,仍收取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既遂。而且占有贿赂长达数年,不符合“及时退还”的情形。
通过前述案例可以看出,主客观方面必然是认定犯罪要审查的内容,而且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是相辅相成的存在。“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既是客观表现又是犯罪故意的主观反映。如果有受贿故意或者已经受贿完成的,不存在退还或者上交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值得注意的是,“及时退还或者上交”是在未构成犯罪情况下的探讨,如果已然构成犯罪,根本就不存在“主动”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
最后要特别提示一句:“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只是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参考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参考因素。在认定犯罪时,除了审查该参考因素之外,还应当结合取得贿赂前后的行为综合认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