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打击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江洪,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甘棠路108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650703xxxx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842号
执行标的:支付货款26328元及逾期利息、垫资受理费479元、本案执行费302元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韩江洪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5%作为悬赏金。
被执行人:应国苍,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维新镇落剑村5组122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630916xxxx
执行案号:(2025)川1503执73号
执行标的:支付工商变更登记违约金16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8400元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应国苍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5%作为悬赏金。
被执行人:唐福江,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留宾乡光辉村2组28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681005xxxx
执行案号:(2025)川1503执279号
执行标的:支付借款6000元、垫支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唐福江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831-3328110、19383088173
联系人: 唐法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悬赏奖励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南溪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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