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7月7日,是我国全民族抗日战争爆发纪念日,但关于日本侵华的这些重要节点,日本都称为“事变”,这一术语选择背后涉及复杂的政治策略、法律规避、话语操控和历史认知建构。我国也一度顺应日本人的话语陷阱,使用“事变”,本人认为极为不妥,今剖析历史,辨析词义,以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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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全民族抗战爆发海报
一、“事变”是日本对侵略的美化
1931年9月18日晚10时20分,在中国东北的日本侵略军自行炸毁南满铁路柳条湖一段路轨,反诬中国军队破坏,然后突然袭击中国东北军驻地北大营和沈阳城。这是日本蓄意制造并发动的侵华战争,是日本帝国主义全面侵华的开端,但这样的侵略行径,竟然被日本人轻描淡写为“满洲事件。后来,由于侵略战争实在是激烈,已不是一个小“事件”,日本媒体自己都觉得不好意思,只好换了个词“事变”,把侵占我国东北三省的战争称作“满洲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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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侵华的图片集
根据1901年《辛丑条约》,日本与列强获得在北京至山海关沿线12个战略要地驻军的权利,日本借此成立“清国驻屯军”(后改称中国驻屯军),部署于北京、天津、塘沽、秦皇岛、山海关等地。由于俄国人在1900年控制了东北,清政府为了驱赶俄国人,引入日本和他们对抗,于是,1904-1905年,在中国东北爆发了日俄战争,日本取胜,取代俄国控制了南满铁路和旅顺、大连,而且根据1905年签订的《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日本在南满铁路沿线每公里可以驻扎15名士兵,至1931年9月18日正式进攻中国之前,日本在中国东北已“合法”驻扎士兵约12万人。日本政府认为,中国东北已经是他们的“领地”,在这里攻击中国军队,没什么大不了的,只是一个小“事件”,充其量是个“事变”。
由于事发突然,直到9月20日,我国的《申报》才做了报道,在第三版“国内要电”的头条,刊载了一篇文章,标题是《日军大举侵略东省》,而副标题则是《蔑弃国际公法、破坏东亚和平——辽宁沈阳长春安东营口等处均被侵占》。文章写道:“十八日下午十一时,驻南满线日军四十名,突将皇姑屯北宁铁路拆毁,开始军事行动。十九晨二时,日军第二师团进占商埠地及沈阳城,恣意搜索。省府及兵工厂粮秣厂均被焚毁。同时,日军炮击北大营,因边署严令各军镇静,故军民死伤甚众,警察伤亡尤多。北大营驻军沿沈海线东退,途中被日兵截击,伤亡甚众。北大营及东北大学全被日军占领,交通完全断绝。荣臻(东北边防军参谋长)及荣家属均被日军逮捕,第一旅长王以哲殉难(此系误传,当时王并未在军中)。营口十九晨八时亦被日军占领,站长、警务长被俘。日海军在营登岸,距营八里埋设地雷,防止客车前进。长春十九晨十时陷落。日军到处寻衅,焚掠极惨。”另一篇报道的标题是《日军无端寻衅,自行炸毁南满铁路,捏称系我国所为》,报社的时评标题是《日军突然占领沈阳》。当时民国外交部的文件中也称:“日本军队攻击沈阳”“沈阳被陷事”。但到了9月28日,由于国民政府的不抵抗政策,《申报》改口称日本侵略为“沈阳事件”,可见使用日本人的“事件”一词,是在为日本侵略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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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报刊抗日新闻
1932年1月28日,日军进攻上海,日本称“上海事变”。临近“九一八”周年时,我国报章几乎都在哀悼“九一八国难日”,日本则大肆庆祝“满洲事变勃发纪念日”。随后,日本对中国的每次侵略都称为“事变”。1937年7月7日,日军攻打卢沟桥,开启全面侵华战争,日本称“支那事变”;同年8月13日,日军进攻上海,日本称“第二次上海事变”。
不知何故,后来国内也渐渐开始用“九一八事变”“一二八事变”“七七事变”“八一三事变”作为这些日本侵略战争的专用名称。在“事变”前冠以战争爆发日期,取代了地名,突出了侵略发生的时间,但使用“事变”则顺应了日本人的叙事,把对中国的凶残侵略,说成了一个不疼不痒的“事变”,其掩盖事实、美化侵略的态度多么无耻。
二、“事变”的语义学内涵
1933年版《辞源》(商务印书馆)对“事变”的解释是:“事之重大而有非常之变者也。如战争及天灾流行之类。”强调的是“变”,重大非常的变异、不测事件或重大的突发事件,没有侵略战争的概念,更无被侵略的含义,词义中没有褒贬的含义,是个中性词。如“陈桥兵变”“王安石变法”等使用“变”字者,强调的都是“变”,而且都是国内的事情。
2016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中,"事变"被定义为"突然发生的重大政治、军事性事件",强调事件的突发性与政治属性,具有明显的负面价值判断,暗示事件对现有秩序的破坏性,如“西安事变”“皖南事变”,但没有体现出侵略与被侵略的内涵。
日语“事变”写作“事変”,“変”是日本人对繁体字“變”的简化书写,和我们的简化字稍有差异。1936年日本字典《广辞林》(三省堂)对“事変”的解释是:(一)不测的非常的变故、事件。(二)不得不出动警察进行镇压的意外骚动和暴乱。由此可见,日本人使用“事变”一词,意在把对中国的侵略说成是镇压暴乱,体现不出侵略战争的性质,更反映不出中国被侵略的客观事实。
2018年日本字典《广辞苑》(第七版,岩波书店)对“事变”的解释是:突发的重大事件及变异(突発的に起こった重大な事件や異変),既包含政治军事冲突(如"二・二六事件"),也涵盖自然灾害(如"関東大震災"),甚至企业危机(如"三菱リコール隠し事件")。这种定义体系将"事变"中性化为突发重大事件的统称,淡化了事件的政治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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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版的纪念侵华战争明信片
通过对比当时及现在中日字典中对“事变”的解释,可以看出,中日都强调了“事变”的突发性,中国的字典更突出了“事变”的政治属性,日本的字典则闭口不谈政治内涵。如果说“九一八”之后中国报章使用“事变”是迫于蒋介石的不抵抗政策而忍气吞声、委曲求全,那我们现在使用“事变”这个词又说明了什么呢?不要告诉我这是约定俗成,这是约定的哪门子“俗”?媚日的“俗”吧?
三、“事变”是日本逃避侵华罪责的借口
1931年9月18日,日本大举侵华时,正值国际联盟(联合国的前身)运作时期。《国际联盟盟约》第12-15条要求成员国在诉诸战争前须通过仲裁或调解程序。日本若正式宣战,将面临国际制裁。通过将军事行动定义为“事变”,不称其为战争,则可绕过国际法约束。这和俄国把入侵乌克兰的战争称作“特别军事行动”如出一辙。
1932年国际联盟调查团(李顿调查团)的报告认定日本行为属侵略,但日本以“地方冲突”为由拒绝承认,最后还退出国联。1937年7月7日,日本在卢沟桥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但仍称作“事变”,否认其战争属性,甚至声称只是一些基层部队和中国军队发生了冲突,不是日本政府的决策,从而规避《巴黎非战公约》等国际法约束。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但日本并未承认战败)。1946年,远东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日本战犯在铁证面前,仍百般狡辩,称对我国的侵略是“事变”,“战争法规不适用这一敌对行为”。甚至说中国也宣称是“事变”,因此两国只是发生了冲突,不存在侵略与被侵略,所以战争法规不适用于“事变”。《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写道:“日本军部主张说,日本和中国之间没有存在着战争状态;纷争只是‘事变’,所以不能适用战争法规;抵抗日军的中国军队不是合法的战斗员,仅仅是‘土匪’。为了消灭在满洲的‘土匪’,所以开始了无情的作战。……日本政府和陆海军,虽然组成了完全的战时态势,但依旧把中日战争作为‘事变’来处理,并借此而蔑视了战争法规。……(因此)不把被俘获的中国人当作俘虏处理。”
综上所述,“事变”一词已经超越了其语词本身的范畴,成了当年日本侵华的遮羞布,他们把侵略与反侵略战争模糊称作“事变”“事件”,妄图规避国际法制裁,从而“去侵略性”,这完全是强盗逻辑,充斥着对中国人民的侮辱,但日本一直如此宣传,甚至把自己描绘成受害者,例如1937年《朝日新闻》报道“卢沟桥事件”时,标题为《支那軍、不法射撃》。战后日本不少教科书仍然把“占领”说成是“进入”,获诺贝尔奖的日本作家大江健三联甚至把日本包装成原子弹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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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版物中对侵略宛平城的描述
日本使用“事变”指称侵华战争,是20世纪殖民帝国话语体系的典型产物,尽管中国国内也在使用“事变”且“约定俗成”,但我们必须了解其中内情,并在适当的时机和场所加以改换,以警示世人,从而有效抵制日本军国主义复活和国内精日分子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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