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破坏选举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是:
1.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破坏选举的活动必须是依法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整个选举活动。
其次,破坏选举的手段必须是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
“国家机关”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也包括地方国家机关。“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等进行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或者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破坏名誉、毁坏财产等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欺骗",是指编造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情况或者捏造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并加以散布、宣传,扰乱正常的选举活动。"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人民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他们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是指伪造选民证、选票等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是指选举工作人员对统计出来的选票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进行虚报、假报(多报或少报)。司法实践中,除这些明确列举的破坏手段外,还有其他的破坏方法。按照《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破坏选举罪。实施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最后,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破坏选举的正常进行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后果。
按照《刑法》规定,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很坏社会影响等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列情形应予追诉: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有些行为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实施,例如,故意将无选举权的人列入选举名单、虚报选举票数字等等。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具有破坏选举的目的。
破坏选举的动机各种各样,但均不影响破坏选举罪的成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认定破坏选举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刑法》规定,破坏选举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8条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给予罚款或者拘留。
四、破坏选举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依照《刑法》第256条规定,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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